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66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靖貿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森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請求新臺幣234,341元之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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