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4668號
TPDV,99,司促,4668,2010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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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6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靖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森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新臺幣234,341元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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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森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靖貿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