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4217號
TPDV,99,司促,4217,2010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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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42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市信義帝圖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柒佰貳拾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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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