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695號
TPDV,99,司促,2695,201003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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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6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冠威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相對人冠威實業有限公司已廢止,未向法院呈報清算
  人。依公司法之規定,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
  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是請陳報該
  公司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或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以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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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威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