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6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冠威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相對人冠威實業有限公司已廢止,未向法院呈報清算
人。依公司法之規定,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
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是請陳報該
公司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或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以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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