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二三號
原 告 健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第二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
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主張洩水管工程費用新台幣一0二八二元之計算依據暨
相關證據到院,被告應提出洩水管每支單價金額相關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王有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詹貴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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