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司全聲字,98年度,326號
TPDV,98,審司全聲,326,2010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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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全聲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全球趨勢流通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連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即
聲請人聲請命債權人即相對人德連有限公司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即相對人德連有限公司為保全其 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全球趨勢流通網股份有限公司之金錢請 求,聲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8年度司執全助字第115號假 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強制執行,惟尚 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限期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若於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定 前,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 期起訴,即無必要。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審核結果,上開臺灣宜蘭地院98 年度司執全助字第115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係由本院98 年度司執全字第2086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囑託執行,其執 行名義為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6108號假扣押裁定,惟相對人 已就假扣押欲保全之請求提起本案訴訟,而由本院99年度審 訴字第183號給付報酬事件受理在案,聲請人前曾就同一假 扣押事件(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6108號假扣押,本院98 年 度司執全字第2086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向本院聲請限期起訴 ,業經本院98年度審司全聲字第250號裁定駁回在案,茲上 開本案訴訟仍繫屬中,則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限期 起訴,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侯美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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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球趨勢流通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