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司字,98年度,799號
TPDV,98,審司,799,20100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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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79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易居工程設計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非訟事件之聲請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 第1項規定,應繳費用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聲請人依公司法之規定,聲請本院為相對人易居工程設計有限 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未依法繳納費用,經本院於民國99年1 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業於同年2月 4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 事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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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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