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債權讓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6529號
TPDV,97,訴,6529,20100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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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529號
上 訴 人 甲○○
      乙○○
被 上訴人 大裕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 上訴人 大輪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上訴人 盛弘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上訴人 瑋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臺中施
      工處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債權讓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
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99年2月1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 99年2 月24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劉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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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輪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裕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弘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瑋安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