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6年度,37752號
TPDV,96,票,37752,20100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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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37752號
聲 請 人 東方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6
年5 月29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此於裁 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亦準 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裁定關於相對人部分,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 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應予駁回。另聲請查復普廣企業 有限公司是否清算之部分,無所依據,不應允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 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簡易庭 法 官 余學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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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方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