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9846號
抗 告 人
即債務人 甲○○原名:李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促字
第49846 號支付命令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3 月3 日本院所
為駁回裁定提出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
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
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簡易庭 法 官 余學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