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雄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民
國95年度建字第109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774,030 元,應徵第
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57,6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未提
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費用,並應依法
補正上訴理由,毋得延誤,逾期不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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