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88年度,15814號
TPDV,88,促,15814,20100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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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8年度促字第15814號
異 議 人 許洲波
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所發88年度促字第15814 號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對於 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 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 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第5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依前開規 定,僅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有異議權。
二、本院民國88年4 月13日所發88年度促字第15814 號支付命令 ,其債務人為旭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並非異議人,異議人 對前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於法顯有不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余學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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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旭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