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9年度,506號
TPDM,99,聲,506,2010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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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06號
被   告
即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所涉犯詐欺案 件,遭鈞院羈押於臺北看守所,然被告業經鈞院於九十九年 一月二十九日判決有期徒刑二年在案,因家父年歲已高,懇 請鈞院准予被告返家與家人團聚,盡為人子女之孝道,故聲 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本件被告甲○○因涉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以被告涉犯刑法 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嫌提起公訴,本院分案審 理後,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 一項第二款,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及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反覆實施詐欺取財罪之虞等情形 ,而有羈押必要,經合議庭評議後,裁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十 一月二十七日起羈押在案,復經本院以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 之必要,經合議庭評議後,裁定自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經查:本案被告所犯詐欺案件,經被告坦認犯行,且經證人 即各遭詐騙之當鋪收當人張宏聖陳政輝吳財源曾雍軒唐榮輝賴德輝黃力行陳儒雄劉新維李振堂、初 炳臺、黃素琴、史孝榮、周志綱黃禮隈分別於警詢時及偵 查中檢察官訊問時到庭具結證述明確,復有扣案之當票、收 當物品登記簿、存根、證件影本、監視影像照片、指證口卡 照片、假金塊照片、黃金成色鑑定報告等件及製造假金塊之 器具等物在卷可佐,足見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審諸被告前 後為十八次詐欺取財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反覆實施詐欺取財罪之虞等情形, ,是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又本案經本院審理後,復已判處被 告有期徒刑二年在案,而經合議庭評議後,仍認非羈押被告 ,顯難以確保日後審理(上訴二審)、執行(判決確定後) 之順利進行,有羈押之必要,故本院原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反覆實施詐欺取財罪之虞之 羈押原因及羈押之必要性既均仍存在,且被告上開所述並非 能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之事由,亦與本院裁定羈押之理由無涉



,故聲請人所提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難認有理由。四、綜上,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 消滅,且本件被告並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規定不得羈 押事由存在,是以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 予駁回。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宋德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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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