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9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宗盈捷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丁○○
被 告 丙○○
上一被告
選任辯護人 羅明通律師
劉曉萍律師
丁福慶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田振慶律師
邱瑞元律師
李詩詠律師
被 告 克益機電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戊○○
上二被告共同
選任辯護人 朱子慶律師
李慧珠律師
郭瑋萍律師
被 告 普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乙○○(原名郭順仁)
上二被告共同
選任辯護人 康立平律師
郭世昌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
偵字第20584號),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茲判
決如下:
主 文
宗盈捷成股份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叁拾萬元。丙○○共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甲○○共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克益機電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叁拾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戊○○共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
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普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叁拾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乙○○共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補充暨更正被告丙○○原係宗盈捷 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宗盈捷成公司)登記代表人(嗣於民 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五日變更登記代表人為丁○○)。被告甲 ○○係東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正工程公司,登記代 表人為黃麗芬,未據起訴)總經理。被告丙○○、甲○○於 九十五年間得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於九十五年一月間辦理「 婦幼院區第一與第二醫療大樓整修統包工程」(下稱本件整 修統包工程)採購案,採購金額新臺幣二億三千七百萬零八 百三十六元(保留後續擴充工程金額三千六百四十三萬九千 四百五十元),於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第一次開標無廠商投 標而告流標。嗣經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重新評估,變更採購金 額提高至三億零七百三十五萬零八百三十六元(含後續擴充 工程金額七千零三十五萬),並辦理修正採購金額後第一次 招標,投標截止日為九十五年二月九日中午十二時,並定於 同日下午二時許開標之採購案後,為確保該標案有達到政府 採購法第四十八條所規定三家以上廠商參與投標之開標門檻 ,並使被告宗盈捷成公司及東正公司共同具名投標本件標案 得以順利得標,丙○○、甲○○竟邀集均無參與投標意願之 被告克益機電有限公司(下稱克益機電公司)代表人即被告 戊○○、被告普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泰工程公司) 代表人即被告乙○○同意以被告克益機電公司名義及被告普 泰工程公司名義投標之方式圍標,進而與被告被告戊○○、 乙○○基於共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 分由:㈠被告丙○○將被告宗盈捷成公司所製作之本件整修 統包工程採購案之服務建議書封面持交被告戊○○,由被告 戊○○備妥被告克益機電公司之投標廠商聲明書、臺北市政 府營利事業登記證、臺北市政府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證 書、臺北市政府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 同業公會證書、臺灣區電器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臺 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財政部臺北市 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九十三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行 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拒絕往來廠商名單查詢結果等資料,指
示不知情之被告克益機電公司員工直接摘錄招標文件內容後 裝訂在被告丙○○所交付之服務建議書封面內頁,充作被告 克益機電公司之服務建議書,並故意未附會計師簽證之財務 報告,蓋妥被告克益機電公司章及代表人章,再連同其於九 十五年二月八日分別自第一商銀吉成分行帳號000000 00000號戶名戊○○之帳戶中、同行帳號000000 00000號,戶名黃莉婷(戊○○配偶)帳戶中分別提領 現金五百萬元及三百萬元,購買第一商銀吉成分行編號EH 0000000號,面額八百萬元之本行支票一張作為投標 本件整修統包工程採購案之押標金後,以被告克益機電公司 名義於九十五年二月九日十一時三十五分許送交聯合醫院投 標。㈡被告乙○○則配合備妥被告普泰工程公司之投標廠商 聲明書、登記證明書、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冷凍空調業 登記證書、臺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臺 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資產負債表、 九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拒絕往來廠商名單查詢結果等資 料,連同被告普泰工程公司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一併持交 被告甲○○,再由甲○○於九十五年二月六日自臺灣土地銀 行和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東正工 程公司帳戶中,提領現金八百萬元購買臺灣土地銀行和平分 行編號PQ0000000號,面額八百萬元之本行支票一 張,充作被告普泰工程公司投標本件整修統包工程之押標金 後,連同上開文件資料,以被告普泰公司名義於九十五年二 月九日十一時四十五分送交聯合醫院投標,並於九十五年二 月九日資格標開標時,派遣不知情員工林威岑、沈美秀、張 玄毅分別代表被告普泰工程公司、克益機電公司、宗盈捷成 公司到場,以此詐術,使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本件整修統包工 程採購案承辦開標人員、主持人員,均誤信該採購案確已達 到法定須有三家以上廠商參與投標之開標門檻,而於九十五 年二月九日進行資格標之開標。經承辦人員審查廠商投標證 件結果,被告克益機電公司因未附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 ,資格審查結果不合格;被告普泰工程公司因未附非拒絕往 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經會計 師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服務建議書,資格審查結果不合格,另 無犯意聯絡之乙光營造有限公司亦因欠缺服務建議書,資格 審查結果不合格,僅被告宗盈捷成公司資格審查結果合格, 並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決標由宗盈捷成公司以二億三千七 百萬零八百三十六元得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以及 本案證據部分並有如附表一至附表七所示文件資料扣案可資
佐證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按被告等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 ,九十四年二月二日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現行刑 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 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 為人之法律。」,上開規定乃與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契 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 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二條本身雖經修 正,但刑法第二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 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二條規定以決 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敘明。而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 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 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 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 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五年度 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茲查:
㈠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 為者,皆為正犯。」,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則為:「二人以上 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本條之修正理由係為 排除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於本條所規定之正犯之外 ,僅為文字修正,自無新舊法之比較問題。本案被告林慶進 、張文全就上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證件 投標之犯行間,均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應依修正後刑 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㈡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 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 易科罰金。」,該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依修正前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現已刪除)之規定,係就其原 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亦即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 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 應以新臺幣九百元折算為一日。惟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 布施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 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 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 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以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受 刑人,自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定其折算標準。
三、次按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政府採購法第四 十八條第一項共八款情形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 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政府採購法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因上開規定常造成不法廠商圍 標或虛設行號一同投標,以便湊足三家,是政府採購法於第 八十七條第一項就強制圍標、第四項就合意圍標、第五項就 借牌圍標行為分別加以處罰,並於同條第三項規定:「以詐 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 金」,是行為人如運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無法做出正 確合理決定之不正手段)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概括指除本條 所列舉之手段以外其他非法之方法),致廠商無法投標或使 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即構成上開犯罪(此有最高法院九十 七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五五號、第一四三0號刑事判決意旨可 參)。而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意圖影響決標價 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 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之犯罪構成要 件,則須行為人有以契約、協定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藉以達 成促使其他『有參與比價競標意思』之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 價格之競爭之結果,始屬相當。若投標廠商本身並無投標之 意思,僅為陪標而容許他人借用其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因 廠商本身並無參與投標或競價之意思,行為人即無使廠商不 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決意可言,應以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條第五項規定予以論處(此亦有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 第一四三0號及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二六九號、第一八一 八號刑事判決意旨可參)。準此:因被告戊○○、乙○○本 均無意分別以被告克益機電公司、普泰工程公司名義參與本 件整修統包工程採購案之投標,被告丙○○、甲○○自無以 協議、契約或其他方法之合意,藉以促使被告戊○○之被告 克益機電公司、被告乙○○之被告普泰工程公司不為投標或 不為價格競爭之結果,要無適用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 項規定之餘地。而被告丙○○、甲○○既係因得知本件整修 統包工程採購案欲於九十五年二月九日開標,為使該採購案 之投標符合前揭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 ,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之規定,以及使被告丙 ○○任代表人之被告宗盈捷成公司及被告甲○○任總經理之 案外人東正工程公司共同具名投標本件標案得以順利得標, 而邀集被告戊○○、乙○○同意分別以被告克益機電公司、 普泰工程公司名義參與投標,造成該採購案之投標在形式上
處於多家廠商競爭之假象,被告戊○○、乙○○又均非單純 容許被告丙○○、甲○○借用被告克益機電公司、普泰工程 公司名義參與投標,係均明知被告丙○○、甲○○要求其等 以被告克益機電公司、普泰工程公司名義參與投標之上開目 的,仍同意配合陪標,使主持及承辦本件整修統包工程採購 案之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人員陷於錯誤,誤信該標案符合前揭 政府須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開標門檻,無法做出正確 合理之決定,仍予以開標、決標,致生被告宗盈捷成公司得 標之不正確結果,被告丙○○、甲○○、戊○○、乙○○均 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 確結果罪論處。
四、核被告丙○○、甲○○、戊○○、乙○○所為,均係犯政府 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 ;被告丙○○時任被告宗盈捷成公司代表人,被告戊○○、 乙○○則分別係被告克益機電公司、普泰工程公司代表人, 其等因分別執行被告宗盈捷成公司、克益機電公司、普泰工 程公司業務而分別違反上開政府採購法之罪,被告宗盈捷成 公司、克益機電公司、普泰工程公司均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九 十二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予以處罰。被告丙○○、甲 ○○、戊○○、乙○○就其等上開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條第三項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被告丙○○、甲○○、戊○○、乙○○上開違反政府採購 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犯行, 係於九十五年二月九日本件整修統包工程採購案資格標開標 當日利用不知情之員工林威岑、沈美秀、張玄毅分別代表被 告普泰工程公司、克益機電公司、宗盈捷成公司到場參與投 標,均係間接正犯。另起訴意旨認被告丙○○、甲○○、戊 ○○、乙○○,均共同涉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 罪,被告丙○○、甲○○,並共同涉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條第五向前段之罪,以及公訴檢察官於本院九十八年十一月 二十六日審理時當庭更正被告丙○○、甲○○、戊○○、乙 ○○,均共同涉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之罪(本院 卷㈡第一二頁),均容有誤會。然因被告丙○○、甲○○、 戊○○、乙○○上開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 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犯行之起訴基本社會犯罪事實 同一,且經本院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審理時諭知被告 等尚涉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罪嫌,本院自得予以 審理,並均應變更被告丙○○、甲○○、戊○○、乙○○之 起訴法條。爰審酌被告丙○○、甲○○、戊○○、乙○○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告丙○○、甲○○為使本件整修
統包工程採購案之投標符合前揭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有三家以 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之規定 ,以及使被告丙○○任代表人之被告宗盈捷成公司及被告甲 ○○任總經理之案外人東正工程公司共同具名投標本件標案 得以順利得標,繼而邀集被告戊○○、乙○○同意分別以被 告克益機電公司、普泰工程公司名義參與投標,造成該採購 案之投標在形式上處於多家廠商競爭之假象,並順利由被告 宗盈捷成公司得標,從中獲利,而被告戊○○、乙○○均明 知被告丙○○、甲○○要求其等以被告克益機電公司、普泰 工程公司名義參與投標之上開目的,仍同意配合陪標,惟被 告克益機電公司、戊○○、普泰工程公司、乙○○均未收取 任何報酬或利得、被告丙○○、甲○○、戊○○、乙○○上 開圍標行為使主持及承辦本件整修統包工程採購案之臺北市 立聯合醫院人員陷於錯誤,誤信該標案符合前揭政府須有三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開標門檻,無法做出正確判斷,影響 採購案之公平性及正確性、本件整修統包工程採購案之金額 甚鉅、所生危害及被告丙○○、甲○○、戊○○、乙○○均 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諭知如主文所示之刑。另 按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 另有規定外,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 之一,九十六年七月四日制定公布,並自九十六年七月十六 日施行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 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等上開犯行之犯罪時間,係在九十六 年四月二十四日之前,復核無同條例所定不予減刑之情形, 茲依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減其刑期二分之一, 並就被告丙○○、甲○○、戊○○、乙○○部分依同條例第 九條及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再者,被告丙○○、甲○○、戊○○、乙○ ○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足憑,此次均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 經此偵查及審理程序後,當能知所警惕而信無再犯之虞,且 被告丙○○業已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三時日捐款二十萬元予財 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北分會;被告甲○○已於九十 八年十二月二日、戊○○已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乙○ ○已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各捐款十萬元予財團法人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北分會,有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 回條匯款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華南商業銀行 匯款回條聯、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各一份在卷可稽(本 院卷㈡第三五頁、第三六頁、第六九頁、第八八頁),本院 認上開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依修正後刑法第
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併均諭知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至扣案如附表一、二、四、五、六所示之物,均非被告等 人所有;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投標文件,因業經提出予臺北 市立聯合醫院參與投標本件整修統包工程採購案,已非被告 等人所有,而係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所有;至扣案如附表七所 示之物,雖係被告宗盈捷成公司所有,然無法證明係被告等 本件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亦非違禁物,本院均無從併與宣 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其餘同案被告均已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九十二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吳麗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藍儒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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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字號:97綠保字405號(均見本院證物箱編號七) │
│一、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1-1至1-1-3-3 │
│ 出處:96聲搜25號卷第86頁至第90頁 │
│ 查扣時間:96年9月11日上午9時40分至15時40分 │
│ 查扣地點: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臺北市○○區○○路145號) │
│二、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1至1-3-6 │
│ 出處:96聲搜25號卷第32頁至第34頁 │
│ 查扣時間:96年9月11日下午15時50分至16時30分 │
│ 查扣地點: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院區院長室(臺北市○○區○○路二段33號) │
│三、在場人:吳振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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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 扣 押 物 品 名 稱 │數量 │所有人 │備 註│
│局扣押物品│ │ │/保管人 │ │
│目錄表編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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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婦幼院區整修統包工程│1冊 │吳振龍 │ │
│ │委託專案管理契約書副│ │ │ │
│ │本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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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婦幼院區統包工程書副│1冊 │吳振龍 │ │
│ │本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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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宗盈捷成公司函 │1頁 │吳振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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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初驗缺失資料 │1冊 │吳振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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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94.11.16宋佰炘簽 │1冊 │吳振龍 │「婦幼院區第一與第二醫療大樓│
│ │ │ │ │整修統包工程」整修經費協調會│
│ │ │ │ │議會議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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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96.05.09之96年度採購│6張 │吳振龍 │ │
│ │稽核委員會第17次會議│ │ │ │
│ │記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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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 │婦幼院區統包工程廠商│1冊 │吳振龍 │ │
│ │送審紀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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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 │北市醫院字096333 │1紙 │吳振龍 │ │
│ │00100 號驗收證明書影│ │ │ │
│ │本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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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1 │工程概算表 (規劃預算│1冊 │吳振龍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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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2 │工程概算表 (第二次招│1冊 │吳振龍 │ │
│ │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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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3 │工程概算表 (第一次招│1冊 │吳振龍 │ │
│ │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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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4 │婦幼院區名單 │1冊 │吳振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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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5 │95.1.18估價資料 │1冊 │吳振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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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6 │投標文件 (普泰工程股│1冊 │吳振龍 │ │
│ │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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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7 │95.1.18 廖淑明簽 │3張 │吳振龍 │涉及統包工程採購案第一次公開│
│ │ │ │ │招標、決標檢討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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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8 │95.1.19 宋佰炘簽 │5頁 │吳振龍 │涉及統包工程第一次公開招標結│
│ │ │ │ │果及重新公告招標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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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9 │婦幼院區統包工程招標│1冊 │吳振龍 │評估廠商為何投標意願低落 │
│ │檢討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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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0 │宗盈捷成公司投標文件│1冊 │吳振龍 │ │
│ │影本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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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1 │克益公司投標文件影本│1冊 │吳振龍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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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2 │乙光公司投標文件影本│1冊 │吳振龍 │ │
│ │ │ │ │ │
├─────┼──────────┼───┼────┼──────────────┤
│1-1-1-23 │96.6.27高嘉鴻簽 │1冊 │吳振龍 │初驗缺失復驗紀錄 │
├─────┼──────────┼───┼────┼──────────────┤
│1-1-1-24 │96.5.10高嘉鴻簽 │1冊 │吳振龍 │婦幼整修工程竣工驗收事宜 │
├─────┼──────────┼───┼────┼──────────────┤
│1-1-1-25 │96.7.3高嘉鴻簽 │1冊 │吳振龍 │ │
├─────┼──────────┼───┼────┼──────────────┤
│1-1-1-26 │94.11.16蕭大年簽 │1張 │吳振龍 │涉及婦幼整修工程預算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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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7 │96.2.15高嘉鴻簽 │1冊 │吳振龍 │ │
├─────┼──────────┼───┼────┼──────────────┤
│1-1-1-28 │94.11.16蕭大年簽 │4張 │吳振龍 │ │
├─────┼──────────┼───┼────┼──────────────┤
│1-1-1-29 │96.7.10函稿 │1冊 │吳振龍 │ │
├─────┼──────────┼───┼────┼──────────────┤
│1-1-1-30 │96.5.14函稿 │1頁 │吳振龍 │ │
├─────┼──────────┼───┼────┼──────────────┤
│1-1-1-31 │94.11.28函稿 │1冊 │吳振龍 │ │
├─────┼──────────┼───┼────┼──────────────┤
│1-1-1-32 │95.12.5宗盈捷成公司 │1冊 │吳振龍 │ │
│ │簡便行文表 │ │ │ │
├─────┼──────────┼───┼────┼──────────────┤
│1-1-1-33 │華陽室內裝修設計公司│2頁 │吳振龍 │ │
│ │合格證明資料 │ │ │ │
├─────┼──────────┼───┼────┼──────────────┤
│1-1-1-34 │96.4.26高嘉鴻簽 │1冊 │吳振龍 │ │
├─────┼──────────┼───┼────┼──────────────┤
│1-1-1-35 │96.4.17邱茂吉事務所 │1冊 │吳振龍 │ │
│ │函 │ │ │ │
├─────┼──────────┼───┼────┼──────────────┤
│1-1-1-36 │96.4.21宗盈捷成公司 │1冊 │吳振龍 │ │
│ │函 │ │ │ │
├─────┼──────────┼───┼────┼──────────────┤
│1-1-1-37 │函文資料-1 │1冊 │吳振龍 │婦幼院區工程相關文件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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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8 │函文資料-2 │1冊 │吳振龍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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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 │96年度第一次院舍空間│5張 │吳振龍 │ │
│ │規劃管委會會議紀錄 │ │ │ │
│ │ │ │ │ │
├─────┼──────────┼───┼────┼──────────────┤
│1-3-1 │後續擴充整修工程資料│1冊 │吳振龍 │ │
│ │ │ │ │ │
├─────┼──────────┼───┼────┼──────────────┤
│1-3-2 │96.7.4宗盈捷成股份有│1冊 │吳振龍 │ │
│ │限公司 │ │ │ │
├─────┼──────────┼───┼────┼──────────────┤
│1-3-3 │後續工程預算比較表 │1冊 │吳振龍 │ │
│ │(96.4.12) │ │ │ │
├─────┼──────────┼───┼────┼──────────────┤
│1-3-4 │後續擴充工程預算比較│1冊 │吳振龍 │ │
│ │表(96.4.15) │ │ │ │
├─────┼──────────┼───┼────┼──────────────┤
│1-3-5 │後續擴充工程預算說明│1冊 │吳振龍 │ │
│ │-1 │ │ │ │
├─────┼──────────┼───┼────┼──────────────┤
│1-3-6 │後續擴充工程預算說明│1冊 │吳振龍 │ │
│ │-2 │ │ │ │
└─────┴──────────┴───┴────┴──────────────┘
【附表二】
┌────────────────────────────────────────┐
│保管字號:97綠保字597號 │
│一、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1-6至1-1-3-12 │
│ 出處:96聲搜25號卷第83頁至第87頁 │
│ 查扣時間:96年9月11日上午9時40分至下午3時40分 │
│ 查扣地點: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吳振龍副院長室、空規組辦公室(含一樓辦公室及翁玉琴│
│ 辦公室、地下一樓辦公室)、總務室、檔案室等(臺北市○○路145號) │
│ 在場人:吳振龍 │
│二、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11至6-17 │
│ 出處:96聲搜25號卷第44頁至第48 頁 │
│ 查扣時間:96年9月11日上午9時35分至12時10分 │
│ 查扣地點:邱茂吉建築師事務所(臺北市中山區○○○路○段29號11樓之3) │
│ 在場人:蕭承翔 │
│三、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1至11-4-3 │
│ 出處:96聲搜25號卷第71頁至第74頁 │
│ 查扣時間:96年9月11日9時10分至10時30分 │
│ 查扣地點:儀昌家具裝潢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清標 臺北市○○路○段200號9樓之1) │
│ 在場人:李清標 │
├─────┬──────────┬───┬────┬──────────────┤
│法務部調查│ 扣 押 物 品 名 稱 │數量 │所有人 │備 註│
│局扣押物品│ │ │/保管人 │ │
│目錄表編號│ │ │ │ │
├─────┼──────────┼───┼────┼──────────────┤
│1-1-1-6 │96年1至6月執行已發包│5頁 │吳振龍 │ │
│ │工程表一覽表 │ │ │ │
├─────┼──────────┼───┼────┼──────────────┤
│1-1-1-8 │掛號郵件簽收清單 │1冊 │吳振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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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 │杜俊明電腦資料燒錄光│1片 │吳振龍 │ │
│ │碟 │ │ │ │
├─────┼──────────┼───┼────┼──────────────┤
│1-1-3-2 │杜俊明筆記本 │1冊 │吳振龍 │ │
├─────┼──────────┼───┼────┼──────────────┤
│1-1-3-4 │函文資料 │1冊 │吳振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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