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9年度,789號
TPDM,99,簡,789,2010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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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7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查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
字第22320號),本院訊問被告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二之(一 )部分(如附件)外,並更正暨補充:「甲○○吳鵬輝等 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概括犯意聯絡」。二、本案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 充:「被告甲○○於本院之自白」。
三、應適用之法條: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 。
㈡再查被告行為後,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刑法, 業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 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 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茲本條 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 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 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而本次刑法 法律變更,新舊法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 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 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 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如下(最高法院九十五年 五月二十三日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⒈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於本次刑法修正時雖未併 予修正,而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惟其法定刑除有期徒刑 及拘役外,尚有罰金刑,而關於罰金刑部分,刑法第三十三 條第五款既已修正,自有修正前、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 比較適用之問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五年十二月 十三日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一號、第二號研討結果參照 )。茲修正後之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已將罰金刑之最低額 由銀元一元即新臺幣三元,提高為新臺幣一千元,比較新、 舊法結果,自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



款規定,對其較為有利。
⒉刑法第二十八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 為者,皆為共同正犯。」新法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 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 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 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 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 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 ,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 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三九五號 判決意旨參照)。茲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新法較有利於 被告。
⒊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被告之數犯罪行為 ,於新法施行後,均應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 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 變更,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 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 ⒋綜上法律修正前、後之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揆諸前揭 最高法院決議及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從舊從輕」原則 ,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法律,對其較為有利,自應適 用修正前刑法相關規定。
㈢被告與吳鵬輝等人間就起訴書附表編號六所示之詐欺取財犯 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原公訴意旨認被告 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幫助詐 欺取財罪云云,尚有誤會,此業經公訴人於九十八年十二月 十四日本院準備程序時陳明更正為詐欺取財罪之共同正犯, 併此敘明。
㈣被告先後多次詐欺取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 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 條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㈤又被告犯罪之時間,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爰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 條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再查被告行為後,修正之 刑法第四十一條已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其中第一項 前段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 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然依被告行 為時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犯最重 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 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



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 算一日,易科罰金」,暨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 條(現已刪除):「依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者,均就其 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法律所定罰金數額未依本 條例提高倍數,或其處罰法條無罰金刑之規定者,亦同」等 規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最高為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 元,最低為銀元一百元即新臺幣三百元。比較新、舊法結果 ,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爰併 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九條及刑法第二條第一 項前段之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就 減得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七十四條關於緩刑之規定雖經修正, 惟新法施行後,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 會議決議參照)。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宣告,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因 一時經濟困窘,貪圖蠅利,短於思慮,偶罹刑典,經此罪刑 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二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 之日起二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三萬元,以啟自新。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 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 十六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 款、第三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 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 第二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 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陳芃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7年度偵字第22320號
97年度偵字第25057號
97年度偵字第26866號
98年度偵字第 1336號
98年度偵字第 1337號
98年度偵字第 1791號
被 告 陳坤成 男 5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三重市○○○街189號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朝陽 男 4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429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丁福慶律師
陳智勇律師
洪嘉傑律師
被 告 顏永昌 男 5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66巷7弄26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儒滋 男 4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板橋市○○路17巷1號4樓
居臺北縣板橋市○○街104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甲○○ 男 4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43巷15號2樓
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葉文貴 男 4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中和市○○路85號6樓
居臺北市○○區○○路461巷12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周品儀 女 40歲(民國○○年○○月○○日生) (原名周淑安) 住高雄市鼓山區○○○路551號3樓之



1
居高雄市○鎮區○○路21號11樓之9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陳俊成律師
被 告 尹衍澤 男 5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松山區○○○路○段251巷46
弄13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謝進興 男 4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萬華區○○○道120巷39弄2

(另案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新民 男 5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55號2樓
居臺北縣林口鄉○○○路○段358號6
樓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怜媛 女 5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3巷15號
居新竹市○○路408巷33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林洋 男 4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新竹市○區○○街54巷9號2之4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賴宏基 男 3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桃園縣龍潭鄉○○○街49巷15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何輝雄 男 5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士林區○○○路31巷18弄8
號3樓
居臺北市士林區○○○路8巷31弄8號
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江岳彪 男 5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55號2樓
居臺北市○○區○○路66巷54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忠進 男 5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縣東勢鎮○○里○街匠寮巷31





居臺中縣東勢鎮○○路54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益財 男 5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縣東勢鎮○○里○街匠寮巷3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乾榮 男 5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泰山鄉○○路○段204巷10弄
36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振安 男 63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左營區○○○路454巷33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卓婉琪 女 3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縣鳳山市○○○路21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孫峻生、許松強(孫、許人另案通緝)分別係合力科技實業 有限公司(下稱合力公司)之負責人及股東,劉振安係日日 興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日日興公司)登記負責人,黃乾榮則 係日日興公司實際負責人,顏永昌德麗興業有限公司(下 稱德麗公司)負責人,尹衍澤人本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人 本公司)負責人,黃筱涵(另案通緝)係快樂年有限公司( 下稱快樂年公司)負責人,吳鵬輝(另案通緝)係東振貿易 有限公司(下稱東振公司)登記負責人,李儒滋係東振公司 實際負責人,陳瑞生(另案通緝)則係東振公司股東,張朝 (另案通緝)係千美服飾有限公司(下稱千美公司)負責人 ,莊松榮(另案通緝)係天榮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天榮公司 )負責人,吳泰通(已歿,另行簽分處理)係安妮禮品有限 公司(下稱安妮公司)負責人,周品儀(原名周淑安)係詩諾 服飾精品行(下稱詩諾精品行)負責人,張怜媛、吳林洋分別 係豐瑜有限公司(下稱豐瑜公司)之負責人及股東,葉文貴彭正平(另案通緝)分別係詠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詠 豐公司)負責人及監察人,黃益財林忠進分係雪山醇有限 公司(下稱雪山醇公司)登記及實際負責人,江岳彪係歐倫特 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歐倫特公司)負責人,黃俊仁(另案通 緝)、卓婉琪分別係建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歷公司)負



責人及董事。
二、陳坤成張新民何輝雄(化名湯志銘、湯景亮)、黃朝陽 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二姐」之李姓成年女子、自稱 「鄭明」、「李定邦」或「李錦堂」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偽造文書之概括或另起之犯意聯絡,先 由「二姐」於不詳時、地,委託不詳人士偽刻國稅稽徵機關 收件及金融機構收款戳章,再由張新民、「鄭明」、「李定 邦」或「李錦堂」招攬體質不佳之公司行號,以透過彼等美 化資信即得順利取得貸款為由,仲介意圖向金融機構詐貸之 孫峻生劉振安黃乾榮顏永昌尹衍澤黃筱涵吳鵬 輝、李儒滋、張朝、莊松榮吳泰通周品儀、張怜媛、葉 文貴、黃益財林忠進江岳彪、黃俊仁等人,分別利用如 附表所示借款戶名義向如附表所示授信銀行申請貸款,茲將 彼等操作手法臚列如下:
(一)孫峻生顏永昌黃筱涵吳鵬輝李儒滋莊松榮、吳 泰通、周品儀、張怜媛明知自身無資力,亦無經營公司之 真意,竟分別與陳坤成黃朝陽、「二姐」基於詐欺及偽 造文書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編號1、3、5、6、8、9、10 、11所示時間,提供合力公司、德麗公司、快樂年公司、 東振公司、天榮公司、安妮公司、詩諾精品行、豐瑜公司 之大小章、統一發票章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等物,交由黃朝 陽杜編不實財報數據,據以偽造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 書(下稱401 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下稱營 所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及營業稅繳款書,並押蓋 前揭偽刻之國稅稽徵機關收件及金融機構收款戳章印文於 其上,孫峻生顏永昌黃筱涵吳鵬輝莊松榮、吳泰 通、周品儀、張怜媛再分別以如附表編號1、3、5、6、8 、9、10、11所示借款戶負責人名義,向如附表編號1、3 、5、6、8、9、10、11所示合作金庫銀行松江分行及埔墘 分行申請貸款,且為符合銀行授信條件,另以新臺幣(下 同) 10萬元至20萬元不等之代價,覓得知情為詐騙且無償 還能力之許松強、謝壽宏(另案通緝)、黃銘發(另案通 緝)、陳瑞生賴宏基古雅芬(另行通緝)、吳林洋,分 別充當如附表編號1-②、3-②、5-①、5-②、6-①、6-② 、9 、10、11所示貸款案之連帶保證人,彼等為規避銀行 正常徵審作業程序,乃利用陳坤成因長期從事代書業而與 金融機構建立之熟稔交情,由陳坤成出面持前揭偽造之 401 表、營所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及營業稅繳款書 ,向合作金庫銀行松江分行、埔墘分行遞件,陳坤成並隨 同銀行徵信人員前往上述借款戶營業地點實地勘查,孫峻



生、顏永昌黃筱涵吳鵬輝李儒滋莊松榮吳泰通周品儀、張怜媛、許松強、謝壽宏黃銘發陳瑞生賴宏基古雅芬、吳林洋則於銀行徵信時提供不實資訊取 信承辦人員,此外,李儒滋為營造東振公司營運假象,在 銀行承辦人員進行查訪前,即要求甲○○黃朝陽前往東 振公司冒充員工,試圖掩飾東振公司並無實際營業之事實 ,均致使銀行經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上述借款戶經營狀 況良好,乃於如附表編號1、3、5、6、8、9、10、11所示 日期,予以核貸如附表編號1、3、5、6、8、9、10、11所 示金額之款項,足以生損害於國稅稽徵機關及合作金庫銀 行。
(二)劉振安黃乾榮明知自身無資力,亦無經營公司之真意, 竟與張新民黃朝陽、「二姐」基於詐欺及偽造文書之犯 意聯絡,於94年5 月間,提供日日興公司之大小章、統一 發票章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等物,交由黃朝陽杜編不實財報 數據,據以偽造401 表、營所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 及營業稅繳款書,並押蓋前揭偽刻之國稅稽徵機關收件及 金融機構收款戳章印文於其上,劉振安再以日日興公司負 責人名義,向萬泰商業銀行建成分行申請貸款(詳如附表 編號 2),且為符合銀行授信條件,黃乾榮另以不詳代價 ,覓得知情為詐騙且無償還能力之劉榮欽(另行簽分偵辦 )充當連帶保證人,劉振安黃乾榮劉榮欽並於銀行徵 信時提供不實資訊取信承辦人員,致銀行經辦人員陷於錯 誤,誤認日日興公司經營狀況良好,乃於94年 5月27日予 以核貸200 萬元之款項,足以生損害於國稅稽徵機關及萬 泰商業銀行。
(三)尹衍澤明知自身無資力,亦無經營公司之真意,竟與張新 民、陳坤成黃朝陽、「二姐」基於詐欺及偽造文書之犯 意聯絡,於94年初將人本公司之大小章、統一發票章及營 利事業登記證等物交付與張新民,由張新民再轉交與黃朝 陽杜編不實財報數據,據以偽造401 表、營所稅結算申報 書、資產負債表及營業稅繳款書,並押蓋前揭偽刻之國稅 稽徵機關收件及金融機構收款戳章印文於其上,尹衍澤則 以人本公司負責人名義,向如附表編號4-①、4-②、4-③ 所示授信銀行申請貸款,且為符合銀行授信條件,張新民 另以20萬元至25萬元不等之代價,覓得知情為詐騙且無償 還能力之謝進興劉榮欽,分別充當如附表編號4-①、4- ②、4-③所示貸款案之連帶保證人,嗣由陳坤成出面持前 揭偽造之401 表、營所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及營業 稅繳款書,向如附表編號4-①所示合作金庫銀行埔墘分行



遞件,陳坤成並隨同銀行徵信人員前往人本公司營業地點 實地勘查,尹衍澤謝進興劉榮欽則於銀行徵信時提供 不實資訊取信承辦人員,致銀行經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 人本公司經營狀況良好,乃於如附表編號4-①、4-②、4- ③所示日期,予以核貸如附表編號4-①、4-②、4-③所示 金額之款項,足以生損害於國稅稽徵機關及如附表編號4- ①、4-②、4-③所示之授信銀行。迨95年1 月間,尹衍澤張新民陳坤成黃朝陽復賡續前開犯意,與何輝雄共 同基於詐欺及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計畫再度利用人本公 司名義向合作金庫銀行埔墘分行詐貸,彼等除沿用前揭偽 造之財務資料,何輝雄另以6,000 元之代價,要求黃朝陽 偽造人本公司401表2份,張新民則以20萬元覓得知情為詐 騙且無償還能力之詹淑娟(另行通緝)充當連帶保證人, 再推由陳坤成出面持前揭偽造之401 表、營所稅結算申報 書、資產負債表及營業稅繳款書,向合作金庫銀行埔墘分 行遞件,致銀行經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人本公司經營狀 況良好,乃於95年1 月20日,予以核貸如附表編號4-④所 示金額之款項,足以生損害於國稅稽徵機關及合作金庫銀 行埔墘分行。
(四)張朝明知自身無資力,亦無經營公司之真意,竟與黃朝陽 、「二姐」基於詐欺及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4年8 月 間,提供千美公司之大小章、統一發票章及營利事業登記 證等物,交由黃朝陽杜編不實財報數據,據以偽造401 表 、營所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及營業稅繳款書,並押 蓋前揭偽刻之國稅稽徵機關收件及金融機構收款戳章印文 於其上,張朝再覓得知情為詐騙且無償還能力之袁棋棟( 另行通緝)充當連帶保證人,以千美公司負責人名義,向 合作金庫銀行埔墘分行申請貸款(詳如附表編號 7),且 於銀行徵信時提供不實資訊取信承辦人員,致銀行經辦人 員陷於錯誤,誤認千美公司經營狀況良好,乃於94年 8月 22日予以核貸300萬元之款項。
(五)葉文貴黃益財林忠進明知自身無資力,亦無經營公司 之真意,竟分別與張新民何輝雄陳坤成黃朝陽基於 詐欺及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編號12、13所示日 期,將詠豐公司、雪山醇公司之大小章、統一發票章及營 利事業登記證等物提供與何輝雄何輝雄再以每套5 萬元 之代價,委由黃朝陽杜編不實財報數據,據以偽造401 表 、營所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及營業稅繳款書,並押 蓋前揭偽刻之國稅稽徵機關收件及金融機構收款戳章印文 於其上,葉文貴黃益財再分別以如附表編號12、13所示



借款戶負責人名義,向如附表編號12、13所示授信銀行申 請貸款,且為符合銀行授信條件,張新民另以不詳代價, 覓得知情為詐騙且無償還能力之彭正平(另案通緝)、楊 傑丞(另行簽分偵辦),分別充當如附表編號12、 13-① 、13-② 所示貸款案之連帶保證人,嗣由陳坤成出面持前 揭偽造之401 表、營所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及營業 稅繳款書,向如附表編號12、13所示授信銀行遞件,陳坤 成並隨同銀行徵信人員前往上述借款戶營業地點實地勘查 ,葉文貴黃益財林忠進彭正平楊傑丞則於銀行徵 信時提供不實資訊取信承辦人員,致銀行經辦人員陷於錯 誤,誤認上述借款戶經營狀況良好,乃於如附表編號12、 13所示日期,予以核貸如附表編號12、13所示金額之款項 ,足以生損害於國稅稽徵機關及如附表編號12、13所示之 授信銀行。
(六)江岳彪明知自身無資力,亦無經營公司之真意,竟與張新 民、何輝雄陳坤成黃朝陽基於詐欺及偽造文書之犯意 聯絡,於如附表編號14所示日期,將歐倫特公司之大小章 、統一發票章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等物提供與何輝雄,何輝 雄再以每套5 萬元之代價,委由黃朝陽杜編不實財報數據 ,據以偽造401 表、營所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及營 業稅繳款書,並押蓋前揭偽刻之國稅稽徵機關收件及金融 機構收款戳章印文於其上,江岳彪再以歐倫特公司負責人 名義,向如附表編號14所示授信銀行申請貸款,且為符合 銀行授信條件,張新民另以不詳代價,覓得知情為詐騙且 無償還能力之陳昆山余龍雄孫金銀(陳、余、孫三人 另行簽分偵辦),分別充當如附表編號14-①、14-②、14 -③ 所示貸款案之連帶保證人,嗣由陳坤成出面持前揭偽 造之401 表、營所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及營業稅繳 款書,向如附表編號14所示授信銀行遞件,陳坤成並隨同 銀行徵信人員前往歐倫特公司營業地點實地勘查,江岳彪陳昆山余龍雄孫金銀則於銀行徵信時提供不實資訊 取信承辦人員,致銀行經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歐倫特公 司經營狀況良好,乃於如附表編號14所示日期,予以核貸 如附表編號14所示金額之款項,足以生損害於國稅稽徵機 關及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授信銀行。
(七)黃俊仁(另案通緝)明知自身無資力,亦無經營公司之真 意,竟與何輝雄黃朝陽基於詐欺及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 ,於96年9 月間,將建歷公司之大小章、統一發票章及營 利事業登記證等物提供與何輝雄何輝雄再以每套5 萬元 之代價,委由黃朝陽杜編不實財報數據,據以偽造401 表



、營所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及營業稅繳款書,並押 蓋前揭偽刻之國稅稽徵機關收件及金融機構收款戳章印文 於其上,黃俊仁則以建歷公司負責人名義,向臺灣銀行城 中分行申請貸款(詳如附表編號15),且為符合銀行授信 條件,另以不詳代價,覓得知情為詐騙且無償還能力之卓 婉琪充當連帶保證人,黃俊仁、卓婉琪復於銀行徵信時提 供不實資訊取信承辦人員,致銀行經辦人員陷於錯誤,誤 認建歷公司經營狀況良好,乃於96年9月29日予以核貸300 萬元之款項,足以生損害於國稅稽徵機關及臺灣銀行。(八)陳坤成等人以前揭手法向如附表所示合作金庫銀行等詐貸 ,總計不法所得達5,695萬元及美金100萬元。三、何輝雄前因涉案遭通緝,為逃避檢警查緝,竟基於偽造特種 文書之犯意,先於93年間,在臺北市○○路某處,以10萬元 之代價,委託不詳人士偽造個人基本資料不實之中華民國國 民身分證乙張(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姓名:湯景亮) ,並於國民身分證上偽造「內政部印」之公印文後,再貼上 何輝雄之個人半身照片,以此方式偽造屬於特種文書之「湯 景亮」國民身分證;再於96年間,在臺北市萬華區某處,以 1萬5,000元之代價,委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王先生 」之成年男子,偽造賀忠國之汽車駕駛執照乙張,並於汽車 駕駛執照上偽造「交通部駕駛執照製發之章」之公印文後, 再貼上何輝雄之個人半身照片,以此方式偽造屬於特種文書 之汽車駕駛執照,均足以生損害於「湯景亮」、賀忠國及公 務機關對於戶籍管理、駕駛人管理之正確性。何輝雄取得前 揭偽造之身分證件後,復於96年 9月13日,基於意圖供行使 之用,而偽造「湯景亮」為發票人、金額15萬元之本票乙紙 ,並於本票上按捺指印,欲持該本票佯充擔保。四、案經尹衍澤自首、本署檢察官自動檢舉、法務部調查局臺北 市調查處、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一)人的供述證據
┌──┬──────────┬───────────────┬────────┐
│編號│ 證據清單 │ 待證事實 │ 證據出處 │
├──┼──────────┼───────────────┼────────┤
│(1) │被告陳坤成之供述 │★坦承仲介貸款(仲介貸款人) │97偵26866卷(1) │
│ 被 │ │1.坦承仲介合力公司、德麗公司、│ P.156-P.162 │
│ 告 │ │ 人本公司、快樂年公司、東振公│ P.233-P.234 │
│ 陳 │ │ 司、天榮公司、安妮公司、詩諾│調卷(1) │
│ 坤 │ │ 精品行、豐瑜公司、詠豐公司分│ │




│ 成 │ │ 別向合作金庫銀行申請如附表編│ │
│ │ │ 號1、3、4-①、4-④、5、6、8 │ │
│ │ │ 、9、10、11、12所示貸款,並 │ │
│ │ │ 收取核貸金額0.5%至2%不等之代│ │
│ │ │ 書費用。 │ │
│ │ │2.坦承前揭借款戶若自行向金融機│ │
│ │ │ 構遞件,遭授信銀行拒絕承辦之│ │
│ │ │ 機率亟高,遂需透過伊與合作金│ │
│ │ │ 庫銀行長期建立之熟稔交情,始│ │
│ │ │ 有機會順利核貸之事實。 │ │
│ │ │3.證明德麗公司貸款案係被告顏永│ │
│ │ │ 昌親自委託伊代為申辦,伊並未│ │
│ │ │ 聽過「邱健毅」之事實。 │ │
│ │ │4.證明伊仲介人本公司、東振公司│ │
│ │ │ 、詩諾精品行、豐瑜公司、詠豐│ │
│ │ │ 公司向合作金庫銀行貸款前,有│ │
│ │ │ 事先前往上述公司營業地點瞭解│ │
│ │ │ 其營運情形,並親自與被告尹衍│ │
│ │ │ 澤、吳鵬輝周品儀、張怜媛、│ │
│ │ │ 及葉文貴接洽之事實。 │ │
│ ├──────────┼───────────────┼────────┤
│ │證人即共犯何輝雄之供│證明被告陳坤成係以收取核貸金額│ │
│ │述 │10% 之代價,仲介人本公司、雪山│ │
│ │ │醇公司及歐倫特公司向如附表編號│ │
│ │ │4-④、13、14所示授信銀行貸款之│ │
│ │ │事實。 │ │
│ ├──────────┼───────────────┼────────┤
│ │證人即共犯張新民之供│證明被告陳坤成係合作金庫銀行白│ │
│ │述 │手套,被告何輝雄李儒滋需透過│ │
│ │ │被告陳坤成協助方得順利取得貸款│ │
│ │ │之事實。 │ │
│ ├──────────┼───────────────┼────────┤
│ │證人陳格麗之證述 │1.曾任合作金庫銀行松江分行襄理│調卷(1) │
│ │ │ 。 │ │
│ │ │2.證明合力公司、德麗公司、天榮│ │
│ │ │ 公司貸款案均係透過被告陳坤成│ │
│ │ │ 引薦向合作金庫銀行松江分行申│ │
│ │ │ 貸,且徵信過程中被告陳坤成亦│ │
│ │ │ 偕同承辦人員至上述公司營業地│ │
│ │ │ 點查訪之事實。 │ │




│ ├──────────┼───────────────┼────────┤
│ │證人葉榮裕之證述 │1.合作金庫銀行埔墘分行經理。 │調卷(1) │
│ │ │2.證明人本公司、快樂年公司、東│ │
│ │ │ 振公司、安妮公司、詩諾精品行│ │
│ │ │ 、豐瑜公司、詠豐公司貸款案均│ │
│ │ │ 係透過被告陳坤成引薦向合作金│ │
│ │ │ 庫銀行埔墘分行申貸之事實。 │ │
├──┼──────────┼───────────────┼────────┤
│(2) │被告黃朝陽之供述 │★坦承美化帳面(偽造報表人) │97偵26866卷(1) │
│ 被 │ │1.坦承係以每件 8,000元論件計酬│ P.136-P.145 │
│ 告 │ │ 方式,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調卷(1) │
│ 黃 │ │ 稱「二姐」之李姓成年女子提供│ │
│ 朝 │ │ 如附表編號1、3、4、5、6、7、│ │
│ 陽 │ │ 8、9、10、11、12所示借款戶所│ │
│ │ │ 需求之年度營業額(其中詩諾精│ │
│ │ │ 品行係由被告陳坤成提供),伊│ │
│ │ │ 再依據該等公司年資、營業項目│ │
│ │ │ 、行業別、資本額等資料調整數│ │
│ │ │ 據美化帳面,復交由「二姐」加│ │
│ │ │ 工製造成正式文件後,提供與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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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詠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力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倫特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日興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振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麗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榮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千美服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人本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雪山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快樂年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年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