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6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3744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因向前妻劉溫潔要求復合未果, 竟因惱羞成怒,而於民國97年11月11日中午某時許,基於毀 損外牆大門外觀之犯意,攜帶紅色油漆1罐,前往劉溫潔向 友人王世清寄居之臺北市○○區○○街151巷3號住宅門口, 將油漆大量潑灑在上址甲○○所有之住宅大門、窗戶上,無 法去除,足生損害於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 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 ,於六個月內為之;又告訴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 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毀損案件,公訴人 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惟依公訴意旨觀之,被告係於97年11月11日對 告訴人為毀損之犯行,復依告訴人於警訊時指稱:97年11月 左右被告就曾到我家門外進行噴漆及丟雞蛋,當時錄影監視 器有拍到他的畫面,經我兒子王世清指認無誤,但那時我未 提出告訴等語、偵查中指稱:97年的錄影帶可以看出來是被 告,我是97年11月11日去里長那裡調錄影帶的等語,及告訴 人甲○○之兒子王世清於偵查中證稱:我知道97年11月間有 人在我家門口噴漆、丟雞蛋之事,我被噴漆的隔天就看到監 視錄影帶,也知道影像中之人為何人,我母親有問我影像中 之人是誰等語,後於偵查中改稱:我是看監視器才知道是誰 ,我母親把監視器的影像複製在手機上我才看到,應該是案 發後二天看到等語觀之,至遲自97年11月13日告訴人即因其 兒子王世清之指認,已知悉係被告所為,是自斯時起,計算 六個月之告訴期間。然告訴人遲至98年7月11日始向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出告訴,此有告訴人98年7月11日之警 訊筆錄在卷可憑,是其告訴顯已逾告訴期間,揆諸上開說明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羅月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