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50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
8年度偵字第25372號、第2752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意圖販賣而陳列,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仿冒如附表二、三所示商標專用權人註冊商標商品之物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明知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名稱圖樣,係如附表一所示商 標專用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 之商標(商標註冊證號、專用權公司、圖樣、專用期限、指 定使用商品名稱均詳如附表一),並在專用權期限內,且附 表一之商標名稱、圖樣,在國際間行銷經年,已為相關大眾 所共知,任何人未經該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 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此註冊商標之商品,或將此等商品陳 列及販賣,甲○○於民國98年3 月中旬,收受姓名、年籍不 詳之綽號「阿榮」友人所交付用於抵債之未經如附表一所示 商標專用權人同意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仿冒如 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之附表二、三所示仿冒商品後,自98年 3 月中旬起,在其經營位於臺北市松山區○○○路○ 段38號 「衣達客」服飾店,及位於臺北市大安區○○○○ 段382 號 1 樓「福熊有限公司」服飾店內,分別擺放如附表二、三所 示仿冒商品,以此方式意圖販賣而陳列前揭商品,惟尚未賣 出,即於98年10月4 日為警在上開臺北市松山區○○○路○ 段38號「衣達客」服飾店內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 之仿冒商標商品;另於98年10月16日為警在上開臺北市大安 區○○○○ 段382 號1 樓「福熊有限公司」服飾店內當場查 獲,並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而知悉上情。二、證據:
㈠被告甲○○於警詢中之供述。
㈡證人吳欣晏、林偉漢、艾諾克路易於警詢中之指述。 ㈢搜索扣押筆錄2 份、扣押物品目錄表2 份、鑑定報告書2 份 、Nike產品鑑定書1 份、現場照片2 份、鑑別委任狀及經濟 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6 份及扣案如附表 二、三所示仿冒商標商品。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意
圖販賣而陳列罪。又扣案之如附表二、三所示仿冒商品,依 被告於警詢時供稱乃是姓名、年籍不詳之綽號「阿榮」友人 所交付用於抵債等情,且本件又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證明被 告自始係基於營利之意圖而販入,是此非屬販入之行為;又 被告在其經營位於臺北市松山區○○○路○ 段38號「衣達客 」服飾店,及位於臺北市大安區○○○○ 段382 號1 樓「福 熊有限公司」服飾店內,公開陳列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公司之 商標使用於如附表二、三所示仿冒商品,擬販賣予不特定之 顧客,惟尚未賣出即為警查獲,故被告亦無販賣既遂之行為 ,是被告上開販賣行為應僅屬未遂,而商標法並未對販賣仿 冒商標商品未遂之行為加以處罰;是以,被告之上開行為應 僅構成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 冊商標之商品而意圖販賣而陳列罪,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認被告已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既遂容有誤會,惟因本件被告之 犯罪基本事實相同,法條同一,故逕行論以意圖販賣而陳列 仿冒商標商品罪,且無庸變更起訴法條。又按刑事法若干犯 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 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 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 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 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 「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 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 等行為概念者(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95 年 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95年台上字第4686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本案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品之時間,雖係自98年 3 月間起至98年10月4 日、16日為警查獲時止,然其前後多 次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品行為,均時間密接,且依社會通 念,復足可認為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所為之具有反覆性及延 續性之行為,乃學理上所稱之「集合犯」,應僅成立一罪。 爰審酌被告前揭所為,侵害該商標專用權人之權利,對我國 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所生危害非輕,惟被告犯罪後, 已坦承犯行,佐以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 且尚未賣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刑。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 ,係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仿冒商標商品,應依商標法第83 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0 條第1 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 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商標法第83條
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
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附表一
┌─────┬──────┬────────┬──────┬────────┐
│註冊證號 │ 商標權人 │商標圖樣 │商標專用期限│指定使用商品名稱│
│ │ │ │ │ │
├─────┼──────┼────────┼──────┼────────┤
│00000000號│美商耐克國際│NIKE │77年8月16日 │衣服 │
│ │股份有限公司│ │起至108年9月│ │
│ │ │ │30日止 │ │
├─────┼──────┼────────┼──────┼────────┤
│00000000號│德商彪馬運動│ │69年1月16日 │衣服 │
│ │魯道夫達士拉│ │起至100年11 │ │
│ │股份有限公司│ │月5日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0000000號│德商阿迪達斯│adidas │97年2月1日起│衣服,靴子;鞋子│
│ │公司 │ │至107年1月31│;襪子,冠帽,圍│
│ │ │ │日止 │巾、披巾;頭巾;│
│ │ │ │ │領帶、領結;領巾│
│ │ │ │ │;服飾用手套;禦│
│ │ │ │ │寒用手套;服飾用│
│ │ │ │ │腰帶 │
├─────┼──────┼────────┼──────┼────────┤
│00000000號│美商唐美希緋│TOMMY HILFIGER │76年5月16日 │男女衣服,襯衫,│
│ │格許可有限責│ │起至106年8月│褲子,夾克,短上│
│ │任公司 │ │15日 │衣,毛線衫,短褲│
│ │ │ │ │,背心,襯衣,運│
│ │ │ │ │動夾克,外套,短│
│ │ │ │ │大衣,雨衣,皮外│
│ │ │ │ │衣,裙子,羽毛 │
│ │ │ │ │背心,防水運動服│
│ │ │ │ │,運動服,運動裝│
│ │ │ │ │,毛衣,外衣褲,│
│ │ │ │ │牛仔裝,工作服,│
│ │ │ │ │工作裝,運動衫,│
│ │ │ │ │T恤,海灘裝,休│
│ │ │ │ │閒服裝,晴雨兩用│
│ │ │ │ │衣 │
├─────┼──────┼────────┼──────┼────────┤
│00000000號│法商拉克絲蒂│ │83年3月1日起│衣服、各種男女服│
│ │股份有限公司│ │至101年1月31│裝、童裝、襯衫、│
│ │ │ │日 │外套、內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0000000號│美商添柏嵐股│Timberland │76年1月1日起│衣服、男女服裝、│
│ │份有限公司 │ │至106年3月31│裙、褲、運動服、│
│ │ │ │日 │休閒裝、泳衣、睡│
│ │ │ │ │衣、外套、大衣、│
│ │ │ │ │夾克 │
└─────┴──────┴────────┴──────┴────────┘
附表二
┌───┬──────────┬──────────────┐
│編號 │侵害商標 │查獲仿冒商品件數 │
├───┼──────────┼──────────────┤
│ 1 │NIKE │衣服叁拾玖件(起訴書附表漏未│
│ │ │記載)、褲子陸拾壹件 │
├───┼──────────┼──────────────┤
│ 2 │adidas │衣服貳拾件、褲子拾件 │
├───┼──────────┼──────────────┤
│ 3 │LACOSTE │衣服肆件 │
├───┼──────────┼──────────────┤
│ 4 │PUMA │衣服叁拾件、褲子叁拾叁件 │
├───┼──────────┼──────────────┤
│ 5 │Timberland │衣服貳拾伍件 │
├───┼──────────┼──────────────┤
│ 6 │TOMMY HILFIGER │衣服玖件 │
└───┴──────────┴──────────────┘
附表三
┌───┬──────────┬──────────────┐
│編號 │侵害商標 │查獲仿冒商品件數 │
├───┼──────────┼──────────────┤
│ 1 │LACOSTE │衣服肆拾玖件 │
├───┼──────────┼──────────────┤
│ 2 │TOMMY HILFIGER │衣服伍拾叁件、褲子拾件 │
├───┼──────────┼──────────────┤
│ 3 │PUMA │衣服拾貳件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