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8年度,3243號
TPDM,98,易,3243,201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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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3243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9506
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魏美娥」簽名壹枚,沒收之;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魏美娥」簽名壹枚,沒收之。
事 實
一、乙○○於民國97年7 月1 日至98年3 月12日在三和汽車股份 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 段40號12樓,下稱三和公司) 新南營業所擔任業務代表,負責向客戶銷售汽車並代辦汽車 保險及行車相關執照,收取車款、保險費用及代辦費用,為 從事業務之人。詎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接續於附表所示之 時間,向如附表所示客戶收取保險費、車款、代辦費用後侵 占入己,共計侵占新台幣(下同)23萬3,673 元。乙○○嗣 為避免侵占犯行遭發覺,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 97 年11 月24日,在不詳地點偽造其母魏美娥名義之信用卡 保險費簽帳帳單1 紙,金額為7 萬4 千元,並於其上偽造魏 美娥之簽名1 枚,再持之向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兆豐產險公司)行使,用以支付包括張雅珮繳付之保險費 ,足以生損害於魏美娥、兆豐產險公司。乙○○復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明知購車可享3 萬元之退貨物稅優惠,且得直 接自車款中扣除,竟於98年1 月21日向周玉珊詐稱須先繳交 貨物稅,交車後始可辦理退稅,且退稅款必須先交付予三和 公司業務人員,使周玉珊陷於錯誤,將3 萬元匯入乙○○帳 戶內。
二、案經三和公司告訴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台 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涉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本院 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依刑事 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



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甲○○、證人魏美娥證述情節相符,復有汽車買賣契約書、 乙○○之第一銀行民生分行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影本、 三和公司出賣人內部作業登記、三和公司銷貨(車)收款通 知書、六和國際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代辦華南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汽車險要保書、合作金庫銀行圓山分行、寶華 商業銀行、台北富邦銀行雙園分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支票 影本各1 紙及退票理由單4 紙、信用卡保險費簽帳帳單、周 玉珊出具之減徵貨物稅證明書、保險費交付聲明書、財團法 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EDC 帳單調閱明細表及特約商店調整 通知單、信用卡爭議帳款申訴授權書、三和汽車應徵資料表 、勞工保險卡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公訴 意旨認被告侵占金額共計26萬8,933 元,惟被告向周玉珊詐 取貨物稅退稅款3 萬元部分,應予扣除。本件事證明確,被 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同法 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 條第 1 項之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雖未敘及詐欺取財、行使偽造 私文書條文,惟於起訴書事實欄附表已明確記載被告詐取周 玉珊貨物稅退稅金及行使偽造之魏美娥信用卡簽帳帳單之事 實,上開犯行業經起訴,本院自應加以裁判。被告偽造署押 ,為偽造私文書之前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 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 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於97年11月至98年2 月間,密 集將三和公司客戶所繳納之保險費、購車款侵占入己,各行 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 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被告所犯上開三罪,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侵占、詐欺之金 額分別為23萬餘元、3 萬元,數額非少,被告前已因偽造文 書、詐欺案件,經台灣宜蘭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6 月,緩刑3 年,素行並非良好,惟考量被告已與兆豐產險公 司(已出險予三和公司)達成債務清償協議,犯後態度尚稱 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暨定應執行之刑。偽造之信用卡簽帳帳單上 魏美娥簽名1 枚,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210 條、第216 條、第336 條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219 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維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英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收款客戶 │ 犯 罪 方 法 │
├──┼─────┼───────────────────────┤




│1 │顧順莉 │於97年11月4日向顧順莉收取車輛保險及其他購車代 │
│ │ │辦費用共5萬元,並要求顧順莉匯款至乙○○第一銀 │
│ │ │行帳戶內,之後乙○○即將其中保險費3萬4,326元侵│
│ │ │占入己。嗣乙○○安海興業有限公司所簽發之合作│
│ │ │金庫銀行圓山分行支票(票號WK0000000號)交付予 │
│ │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險費用,惟該支票│
│ │ │於98年2月20日經提示遭退票。 │
├──┼─────┼───────────────────────┤
│2 │張雅珮 │於97年11月21日向張雅珮收取車輛保險費3萬751元,│
│ │ │並將其中2萬6,916元侵占入己。 │
├──┼─────┼───────────────────────┤
│3 │陳秀盈 │於97年12月5日向陳秀盈收取車輛保險費3萬4,314元 │
│ │ │後侵占入己。嗣持領航服飾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之寶│
│ │ │華商業銀行支票(票號BB0000000號)交付三和公司 │
│ │ │轉交予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險費用,惟│
│ │ │該支票於98年1月20日經提示遭退票。 │
├──┼─────┼───────────────────────┤
│4 │余翁秋月 │於97年12月31日向余翁秋月收取車輛保險及其他購車│
│ │ │代辦費用共9萬5千元,並要求余翁秋月匯款至乙○○
│ │ │第一銀行帳戶內,乙○○即將其中保險費4萬2,774元│
│ │ │侵占入己。嗣持康華實業有限公司所簽發之台北富邦│
│ │ │銀行雙園分行支票(票號SY0000000號)交付三和公 │
│ │ │司轉交予兆豐產險公司支付保險費用,惟該支票於98│
│ │ │年3月10日經提示遭退票。 │
├──┼─────┼───────────────────────┤
│5 │林虹宏 │於98年1月6日向林虹宏收取車輛續保保險費3,300元 │
│ │ │,侵占入己。 │
├──┼─────┼───────────────────────┤
│6 │周玉珊 │於98年1月21日向周玉珊收取車輛保險費、其他購車 │
│ │ │費用及加裝皮椅費用共3萬2,600元(扣除貨物稅部分│
│ │ │),嗣持柯朝盛簽發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支票(票│
│ │ │號AU0000000號,金額3萬580元)交付三和公司轉交 │
│ │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惟該支票於98年3月23 │
│ │ │日經提示遭退票。 │
├──┼─────┼───────────────────────┤
│7 │簡國全 │於98年1月間某日向簡國全收取車輛續保保險費4,896│
│ │ │元,侵占入己。 │
├──┼─────┼───────────────────────┤
│8 │徐雪林 │於98年2 月10日向徐雪林收取售車款項及其他購車代│
│ │ │辦費用共5萬9,000元後,將其中車輛保險費共3萬 │




│ │ │3,383元侵占入己。 │
├──┼─────┼───────────────────────┤
│9 │蔡淑珠 │於98年2月間某日向簡國全收取車輛續保保險費3,100│
│ │ │元,侵占入己。 │
├──┼─────┼───────────────────────┤
│10 │吳林秀雪 │於98年2月26日向吳林秀雪收取車輛續保保險費1萬 │
│ │ │8,064元,侵占入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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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六和國際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領航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華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海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