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98年度,14號
TPDM,98,交重附民,14,2010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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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丁○○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明廣律師
被   告 丙○○
      宏洲海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交訴字第95號業務過失致死刑事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品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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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洲海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