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366號
TCDV,99,補,366,2010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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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6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心科技有限公司
、乙○○等2人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3673號),惟被告中
心科技有限公司、乙○○等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聲明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7,52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9,0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8,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530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繕本(含附屬文件影本)逕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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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心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心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