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99年度,59號
TCDV,99,消債清,59,2010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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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清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平
  代 理 人 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戊○(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政
  代 理 人 林美蘭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丑○○自中華民國99年 3月17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 1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
㈠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雖經本院於98年11月19日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惟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卻未能依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 到場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 ,另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戊○(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 以書狀表示不同意,餘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萬榮 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則未表示意見)。而聲請人於99年 2 月20日所提正式更生方案,對積欠之新臺幣(下同)5,863,9 55元債務,僅願分 6年72期每月償還2,000元,合計144,000



元,償還百分之2.455之債務,清償比例顯然過低。 ㈡矧,依債權人所提出債務人之前之消費明細觀之,債務人之 消費內容有百貨公司{新光三越百貨(48次)、廣三崇光百 貨(11次)、龍心百貨、中友百貨(16次)、衣蝶台中、太 平洋崇光百貨、微風廣場、遠東百貨( 2次)、Tiger City }、飲食餐廳{糖村麵包蛋糕坊(5次)、新天地餐廳(5次 )、新月梧桐餐廳(2次)、中友百貨宮廷餐廳(3次)、宏 亞食品、崇光台北店小吃( 2次)}、服飾(長春藤服飾行薰衣草精品服飾、ef服飾店、國際皮鞋)、預借現金{91 年12月(223,000元)、92年2月(100,000元)、92年3月( 120,000元)、92年4月(80,000元)、92年5月(240,000元 )、92年6月(100,000元)、92年7月(228,632元)、92年 8月(360,000元)、92年9月(100,000元)、92年10月(64 1,000元)、92年11月(75,400元)、92年12月(729,002元 )、93年1月(79,300元)、93年2月(520,000元)、93年3 月(100,000元)、93年4月(923,002元)、93年5月(100, 000元)、93年6月(562,300元)、93年 8月(1,188,300元 )、93年 9月(100,000元)、93年10月(1,209,300元)、 93年11月(100,000元)、93年12月(1,432,000元)、94年 1月(100,000元)、94年2月(990,326元)、94年3月(410 ,000元)、94年4月(1,514,100元)、94年5月(360,000元 )、94年6月(829,100元)、94年7月(510,000元)、94年 8月(1,165,212元)、94年9月(729,000元)、94年10月( 1,230,000元)、94年11月(646,000元)、94年12月(729, 300元)、95年1月(53,000元)}等,而其每月消費額度時 有逾越薪資總額之情事,此有債權人提出之消費帳明細附卷 可稽,況且債務人於本院98年11月18日訊問時自承因為我本 來開染料公司(「功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為債務人 之配偶蔡錦鴻),負責人是我先生,後來別人來跟我借支票 ,又因為經營不善,所以以卡借現金來週轉,95年公司解散 等語,如是上述消費性質非生活必要之支出,而係奢侈、浪 費之性質。故難認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條件係屬公允。 ㈢從而,本件自不符合得由法院逕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要件 。
三、此外,本件又查無聲請人即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 在,則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家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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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戊○(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功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