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0號
原 告 陳怡如
被 告 田秀珠
被 告 林玉暖
被 告 謝沛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85,633元(
即利息825,633元+違約金146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6
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