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1年度,308號
TCDM,91,訴,308,2002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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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О八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緝字第三三八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偽造之龍虎保全公司信件收發紀錄表上之「乙○○」署押一枚以及扣案簽帳單貳紙上之「乙○○」署押貳枚,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間曾因侵占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 ,並於八十八年十月十日執畢出監。旋於八十九年間任職龍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龍虎保全公司)職員,並經該公司派駐址設台中市北屯區○○○街十號之 大樓任管理員,為從事業務之人,負責社區之門禁管制、安全維護、人員進出、 信件代收並轉交、接聽電話等事宜。詎甲○○不知悔改,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 ,在上開大樓管理室內代收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公司)寄 予住戶乙○○之信用卡(下稱系爭信用卡)一張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未轉交該業務上所持有之信用卡予乙○○,而將之侵占入己;復為掩飾其侵占系 爭信用卡之犯行,竟在同日之龍虎保全公司信件收發記錄表上,偽簽「乙○○」 署名於收受欄內,用以表示「乙○○」已收訖系爭信用卡一張而偽造私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乙○○及龍虎保全公司對坐落台中市北屯區○○○街十號之大樓全體 住戶財物管理之安全性。而甲○○於侵占系爭信用卡得手後,遂利用職務之便, 查閱住戶資料得知乙○○之身分證號碼及出生年月日,憑之將系爭信用卡以電話 開卡,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先後於同年月十五日廿時九分許 及十八日十三時五十七分許,在位於台中市○○區○○路二段七二二號之金大利 銀樓內,連續二次持其所侵占之系爭信用卡,以刷卡簽帳購物方式,詐欺取得飾 金等財物,總值計新台幣(下同)五萬七千八百元;並分別在金大利銀樓之簽帳 單(下稱系爭簽帳單)二紙上,偽簽「乙○○」署名各一枚,作成不實簽帳單之 偽造私文書二紙,足生損害於乙○○、金大利銀樓及花旗銀行公司。嗣經花旗銀 行公司於同年月二十日探詢客戶乙○○收訖系爭信用卡與否,乙○○答稱仍未收 受,而花旗銀行公司告知乙○○系爭信用卡已被開卡用以消費並隨即幫乙○○止 付時,乙○○始悉上情。
二、案經台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於警訊及歷次偵、審中,對右揭犯行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乙 ○○於警訊、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指述情節相符,並有龍虎保全公司信件收發記錄 表一份與花旗銀行公司函暨所附客戶乙○○所有系爭信用卡刷卡明細表各一份在 卷足參,復有系爭簽帳單二紙扣案可資佐證,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 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嫌、第二百十條之偽造



私文書罪嫌、第二百十六條及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及第三百三十九 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而被告所犯於龍虎保全公司信件收發記錄表上偽造「 乙○○」之署名,屬偽造私文書行為之一部,不另論罪,應依偽造私文書處斷。 其另在系爭簽帳單上偽造「乙○○」之署押之行為,亦係偽造簽帳單私文書之一 部,又該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所犯行使偽造簽帳單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僅應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罪。又被告所為簽帳刷卡之二次行使偽造私文 書及詐欺取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 於概括之犯意為之,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各論以連續行使偽造 私文書及詐欺取材罪,並加重其刑。再被告所犯上開業務侵占、偽造私文書、連 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與連續詐欺取財罪行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 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業務侵占之罪處斷。爰審酌被告年輕力壯,不 思自食其力,而以侵占業務上持有他人之信用卡方式詐欺財物,且其前亦有相同 之侵占前科,惡性不淺,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尚知所悔悟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於龍虎保全公司信件收發紀錄表上偽造「 乙○○」之署押一枚雖未扣案,但不能證明業已滅失而不復存在,又另扣案之系 爭簽帳單二紙上偽造之「乙○○」署押二枚,爰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告沒 收之;至被告甲○○購物時所偽造收據之私文書,已由該商店收執,非被告所有 ,自不另予以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學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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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