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簡易庭於中華民國99年
2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相對人之姓名「劉明容」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