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55號
TTDV,106,補,155,2017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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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5號
原   告 詹閔雄即永旭廚具行
被   告 劉萬貴即隆興企業社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0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17,70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
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
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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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