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0147號
債 權 人 匯展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前列二人共 甲○○
同送達代收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因債權人為數人,且本於各請求權
向債務人給付,裁判費應分別計算繳納)。
㈡提出帳號00000000000之所有人為債權人丙○○之釋明資
料。
㈢釋明債務人應分別給付債權人等之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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