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0147號
TCDV,99,司促,10147,20100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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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0147號
債 權 人 匯展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前列二人共 甲○○
同送達代收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因債權人為數人,且本於各請求權
   向債務人給付,裁判費應分別計算繳納)。
  ㈡提出帳號00000000000之所有人為債權人丙○○之釋明資
   料。
  ㈢釋明債務人應分別給付債權人等之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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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展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