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鋼材所有權移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387號
TCDV,98,重訴,387,20100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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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87號
上 訴 人 賀誠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源鴻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度重訴字第387號
撤銷鋼材所有權移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價)額為新臺幣15,683,5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
5,1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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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源鴻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賀誠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