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2265號
TCDV,98,訴,2265,2010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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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2265號
原   告 葛蘭富泵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被   告 大井泵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98年度附民字第
125號),本院於99年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98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於工商時報頭版以25公分7.8公分之版面刊登如附件1之道歉啟事乙則壹天,並於MM機械技術月刊及MA工具機與零組件雙月刊之封底裏對頁刊登如附件1之道歉啟事乙則各壹期。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5分之3,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陸拾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壹、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上開規 定於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者者無礙,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本 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 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連帶於工商時報頭版 以20公分15公分之版面刊登道歉啟事乙則壹天,並於MM機 械技術月刊及MA工具機與零組件雙月刊之封底裏對頁刊登道 歉啟事乙則各壹期。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嗣於訴訟進行中,將其聲明第二項變更為「㈡被告應連帶 於工商時報頭版以25公分7.8公分之版面刊登如附件1之道 歉啟事乙則壹天,並於MM機械技術月刊及MA工具機與零組件 雙月刊之封底裏對頁刊登如附件1之道歉啟事乙則各壹期。 」,原告所為上開聲明之變更,係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於前開規定無違;又原告原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 被告連帶負賠償責任,於訴訟中追加併依公平交易法第34條



之規定,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被告大井泵浦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大井公司)雖不同意原告追加公平交易法第34 條規定為訴訟標的,惟原告所為訴之追加仍本於同一基礎事 實,亦與首開規定無違,應予准許,合先敘明。貳、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為被告大井公司之經理,被告大 井公司與原告均為經營泵浦與其零件銷售、安裝及保養等事 業,具有同業競爭關係。詎被告乙○○於民國(下同)96年 3月15日擔任被告大井公司經理期間,竟意圖散佈於眾,而 以傳真抬頭為「大井泵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字樣之大井公 司書函用紙逐一傳真予原告之十餘家客戶,並於函中指摘傳 述:「近幾年來,個人所服務的華樂士泵浦股份有限公司受 到削價競爭同業(葛蘭富公司)的惡質敵意競爭,在他們不 認同我司的產品與品質實力之前,一向以高姿態在與貴客戶 交易往來,直到我們的努力明顯超越該司的這個時候,其也 只能以其集團財力雄厚做後盾,靠著以賠錢的超低價格,企 圖壟斷市場。去年該競爭同業以低價綁約與退傭方式,搶走 許多我司重量級(交易數量或金額在我司排名前幾大)客戶 。今年年初起,更直接以低於製造成本的不合理報價,針對 我公司尚未被其搶走的主要客戶,再次進行惡質的價格割喉 戰,嚴重影響我司的正常營運,企圖以此方式迫使我司無法 合理正常營運,進而導至我司退出相同競爭的市場以達其寡 占市場之目的。我司單純為協助市場上的其他客戶,也能夠 取得公平對待的價格優惠,因此將這份報價單提供給市場上 的客戶,做為與其供應商採購議價的參考資料,也就是說, 我司並無企圖混淆視聽或偽造文書之意念,僅是公開競爭同 業對我司客戶的敵意報價單內容而已。至於我司公開的報價 單資料,因為基於保護資料提供者,故將顯示出資料提供者 的部份,予以遮蔽蓋住,而非意圖進行變造加工來扭曲事實 。此份報價單的內容及單價和型號,經台中地方法院檢察官 於96年3月15日向葛蘭富公司…確認其為真實文件並無造假 之處,僅就遮住原報價對像資料部分的行為,尚有法律認定 上的爭議,須靜待司法的判決,以還公道。因事關貴單位資 訊揭露人員的困擾問題,也就是說,葛蘭富公司會為使我個 人行為上有法律責任的成立,將會要求檢察官傳喚您等前往 法院做證,以證明我個人有意以偽造的資料誤導各位,但事 實上,資料是真實的,但他們還是要告到底。為免除相關人 員的恐慌,特先行告知始末以來因應準備好讓天理公義得以 伸張,以讓靠財大本粗來壟斷狂削我們台灣人錢的外國公司 ,陽謀無法得逞」(下稱系爭函件)等不實及負面情事,致 原告與客戶間之交易信用受有損害,嚴重損害原告多年建立



之營業信譽,並且妨害競爭市場之交易秩序。上開被告所犯 違反公平交易法及誹謗罪等刑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續字第84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 98年度易字第74號判決被告有罪確定。被告乙○○將上開足 以損害原告信用商譽之不實及負面內容,傳真散佈於與原告 有長年交易關係之客戶,指射原告不顧公司虧損,執意遂形 惡質之價格割喉戰,擾亂市場秩序云云,致使閱讀該內容之 客戶或市場人員,基於其認知而造成對原告公司之誤解,被 告乙○○上開無中生有之陳詞,已逾越一般商業競爭手段, 而足以減損社會大眾或其他客戶、廠商對原告企業經營、信 用商譽之觀感,更有部分長期合作之客戶已因此停止向原告 繼續訂購貨品,造成原告難以彌補之損失,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項、第28條、第188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公 司法第8條第2項、公平交易法第34條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 賠償原告商譽及信用上之非財產損害100萬元,並於工商時 報頭版、MM機械技術月刊及MA工具機與零組件雙月刊之封底 裏對頁刊登道歉啟事,以回復原告之商譽及信用等語。並聲 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 應連帶於工商時報頭版以25公分7.8公分之版面刊登如附 件1之道歉啟事乙則壹天,並於MM機械技術月刊及MA工具機 與零組件雙月刊之封底裏對頁刊登如附件1之道歉啟事乙則 各壹期。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參、被告方面:
被告均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 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陳述分別略以: 一、被告乙○○部分:被告乙○○於96年3月15日傳真予廠商 之系爭函件,乃被告乙○○就偽造文書案件傳真給客戶做 說明而已,目的是向客戶說明先前傳真給客戶之價格、型 號部分都是正確的,只是位置經過調換,被告乙○○應該 只是變造而不是偽造文書,當時偽造文書案件尚在偵查中 ,所以被告乙○○才傳真系爭函件向客戶作說明,被告乙 ○○在系爭函件中記載原告以賠本方式進行惡性競爭,係 因相同產品原告對客戶之報價低於被告大井公司之成本, 顯然不合常理,故而才推論原告是做賠本生意等語,資為 抗辯。
二、被告大井公司部分:系爭函件係被告乙○○因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439號偽造文書案件於96 年3 月15日偵查庭訊後,為向各廠商解釋說明,故而擬具函件 傳真予各廠商,此由系爭函件中載明「近幾年來,個人所



服務的華樂士泵浦股份有限公司受到削價競爭同業(葛蘭 富公司)的惡質敵意競爭,在他們不認同我司的產品與品 質實力之前,....」,已明白表示在名義上被告乙○○乃 係以華樂士泵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樂士公司)之身分 而為,而且依系爭函件之內容,被告乙○○實質上亦係針 對其個人涉及之刑事案件做辯駁,是被告乙○○擬具系爭 函件傳真予各廠商,顯非執行被告大井公司之職務,而係 純為被告乙○○個人之行為,無論依民法第28條、第188 條第1項或公司法第8條第2項之規定,被告大井公司就被 告乙○○擬具、傳真系爭函件之行為,均不負連帶賠償責 任。況原告係依公司法組織之法人,其名譽遭受損害無精 神痛苦可言,原告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於法無據。至原 告請求登報道歉部分,姑不論傳真系爭函件於原告客戶, 純為被告乙○○個人之行為,被告大井公司殊無列為道歉 名義人之理,且被告乙○○僅以傳真之方式,將系爭函件 傳真予特定廠商,知曉見聞者僅為特定之少數人而已,既 非散佈於全國各地,亦非對不特定之多數人為散佈,原告 縱有損害亦屬輕微,原告竟請求於工商時報頭版、MM機械 技術月刊及MA工具機與零組件雙月刊之封底裏對頁刊登道 歉啟事,顯有逾越必要程度而不符比例原則等語,資為抗 辯。
肆、兩造經法官整理並簡化爭點,其結果如下: 一、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被告乙○○與被告大井公司於92年1月1日簽訂委任契約, 自該日起被告乙○○擔任被告大井公司「台中營業所經理 」乙職,全權負責處理被告大井公司台中營業所所有人事 、行政、業務等相關業務,為公司法所稱之經理人。 ㈡被告乙○○與被告大井公司於96年6月30日終止委任關係 。
㈢被告乙○○於92年5月間設立華樂士泵浦公司,華樂士泵 浦公司與被告大井公司台中營業所使用同一營業處所(即 台中縣大雅鄉○○○街2號)。
㈣原告與被告大井公司均為經營泵浦與其零件銷售、安裝及 保養等事業。
㈤被告乙○○於96年1月26日至同年2月1日期間,利用塗改 、剪貼、遮蓋原客戶名稱、移除部分訂購項目、刪除原始 承辦人員資料及報價時間等方式修改內容,變造原告公司 致客戶之「報價/訂貨確認單」後,先後傳真至與原告公 司交易之福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大立機械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高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程泰機械股份有限公



司、凱柏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超世紀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群基機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旻瑞實業有限公司、詳 得企業有限公司、超炫有限公司、漢廷股份有限公司、嵩 富機具廠有限公司等。
㈥被告乙○○於96年3月15日,在印製有抬頭「大井泵浦工 業股份有限公司、華樂士泵浦股份有限公司」等字樣之書 函用紙上,記載:「近幾年來,個人所服務的華樂士泵浦 股份有限公司受到削價競爭同業(葛蘭富公司)的惡質敵 意競爭,在他們不認同我司的產品與品質實力之前,一向 以高姿態在與貴客戶交易往來,直到我們的努力明顯超越 該司的這個時候,其也只能以其集團財力雄厚做後盾,靠 著以賠錢的超低價格,企圖壟斷市場。去年該競爭同業以 低價綁約與退傭方式,搶走許多我司重量級(交易數量或 金額在我司排名前幾大)客戶。今年年初起,更直接以低 於製造成本的不合理報價,針對我公司尚未被其搶走的主 要客戶,再次進行惡質的價格割喉戰,嚴重影響我司的正 常營運,企圖以此方式迫使我司無法合理正常營運,進而 導至我司退出相同競爭的市場以達其寡占市場之目的。我 司單純為協助市場上的其他客戶,也能夠取得公平對待的 價格優惠,因此將這份報價單提供給市場上的客戶,做為 與其供應商採購議價的參考資料,也就是說,我司並無企 圖混淆視聽或偽造文書之意念,僅是公開競爭同業對我司 客戶的敵意報價單內容而已。至於我司公開的報價單資料 ,因為基於保護資料提供者,故將顯示出資料提供者的部 份,予以遮蔽蓋住,而非意圖進行變造加工來扭曲事實。 此份報價單的內容及單價和型號,經台中地方法院檢察官 於96年3月15日向葛蘭富公司…確認其為真實文件並無造 假之處,僅就遮住原報價對像資料部份的行為,尚有法律 認定上的爭議,須靜待司法的判決,以還公道。因事關貴 單位資訊揭露人員的困擾問題,也就是說,葛蘭富公司會 為使我個人行為上有法律責任的成立,將會要求檢察官傳 喚您等前往法院做證,以證明我個人有意以偽造的資料誤 導各位,但事實上,資料是真實的,但他們還是要告到底 。為免除相關人員的恐慌,特先行告知始末以來因應準備 好讓天理公義得以伸張,以讓靠財大本粗來壟斷狂削我們 台灣人錢的外國公司,陽謀無法得逞」等文字並簽名後, 隨即接續傳真予與原告往來之交易客戶即前述福碩公司等 10幾家以上之公司。
㈦被告大井公司擁有品牌為「華樂士(WALRUS)」之泵浦產 品。




二、兩造爭執之事項:
㈠被告乙○○於96年3月15日傳真予福碩公司等之系爭函件 ,是否僅屬說明先前傳真「報價/訂貨確認單」之用意及 為自己反駁原告指訴之行為,而非為達競爭之目的所為之 行為?被告乙○○在系爭函件所述各節是否不實消息? ㈡被告乙○○傳真系爭函件予福碩公司等公司之行為,係個 人行為或係執行被告大井公司職務之行為?亦即被告大井 公司就被告乙○○傳真系爭函件之行為應否負連帶賠償責 任?
㈢原告請求於工商時報頭版及MM機械技術月刊、MA工具機與 零組件雙月刊之封底裏對頁刊登道歉啟事,是否逾越必要 程度而不符比例原則?
伍、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告乙○○與被告大井公司於92年1月1日簽訂委任契約, 自該日起被告乙○○擔任被告大井公司「台中營業所經理 」乙職,全權負責處理被告大井公司台中營業所所有人事 、行政、業務等相關業務,為公司法所稱之經理人,迄96 年6月30日被告乙○○與被告大井公司方終止委任關係, 及被告乙○○於任職被告大井公司經理人期間之96年1 月 26日至同年2月1日期間,利用塗改、剪貼、遮蓋原客戶名 稱、移除部分訂購項目、刪除原始承辦人員資料及報價時 間等方式修改內容,變造原告公司致客戶之「報價/訂貨 確認單」後,先後傳真至與原告公司有交易往來之福碩科 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大立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高峰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程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凱柏精密機 械股份有限公司超世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群基機密工 業股份有限公司、旻瑞實業有限公司詳得企業有限公司 、超炫有限公司、漢廷股份有限公司、嵩富機具廠有限公 司等公司(下合稱福碩等公司),被告乙○○因而經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611號以其涉犯偽造 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在案,而被告 大井公司因被告乙○○前揭偽造文書等行為,亦經原告對 被告大井公司提起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之告訴,經本院以 96年度易字第6356號判處罰金新臺幣50萬元,減為罰金新 臺幣25萬元,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度金上易 字第196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被告乙○○於前揭偽造 文書案件偵查中之96年3月15日再製作系爭函件傳真予福 碩等公司之事實,均為兩造不爭執之事實,並經調閱本院 98年度易字第74號全卷(含本院96年度訴字第2474號偽造 文書案件、98年度易字第1245號背信案件影卷)查核屬實



,自堪信為真正。被告乙○○雖辯稱系爭函件僅在說明其 先前傳真「報價/訂貨確認單」之用意等語。惟查: ㈠觀之被告乙○○於系爭函件內載「「…受到同業削價競爭 同業(葛蘭富公司)的惡質敵意競爭…直到我們的努力明 顯超越該司的這個時候,其也只能以其集團財力雄厚做後 盾,靠著以賠錢的超低價格,企圖壟斷市場。去年該競爭 同業以低價綁約與退傭方式,搶走許多我司重量級(交易 數量或金額在我司排名前幾大)客戶…更直接以低於製造 成本的不合理報價,針對我公司尚未被其搶走的主要客戶 ,再次進行惡質的價格割喉戰,嚴重影響我司的正常營運 ,企圖以此方式迫使我司無法合理正常營運,進而導至我 司退出相同競爭的市場以達其寡占市場之目的…讓靠財大 本粗來壟斷狂削我們臺灣人錢的外國公司,陽謀無法得逞 」等語,被告乙○○明確指摘原告以低於成本,流血削價 競爭,搶占市場,打擊同業正常營運,以達壟斷市場目的 ,顯已非單純就期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之情節作說明,被告 乙○○所辯已難逕採。又被告乙○○於本件審理中自認「 我不是原告公司的員工,不可能知道原告公司的成本,但 是大井與華樂士以及原告都是製造販賣相同產品公司,只 是型號不同,成本不可能差距太大,原告的報價都低於大 井公司的成本,顯然不合常理,而且原告公司的開銷也比 我們大,是以我才推論他們是賠本做生意。」(見本院卷 99年2月8日言詞辯論筆錄),參之被告乙○○於偵查中供 稱:「(問:有沒有真憑實據可支持你所說,告訴人是用 低於製造成本的不合理的報價?)因為之前賣的很貴的機 器告訴人用很低的價錢在賣,我是不知道告訴人的製造成 本,我是比照大井的製造成本來估算告訴人的製造成本, 當然告訴人的製造成本可能比我們低,我是用常理來推斷 的。」等語(見97年度偵續字第84號卷第50頁),已足見 被告乙○○係在無任何事實憑據下,單以自己憑空之揣測 ,即對原告為上開指述,另參酌被告乙○○先於96年1月 26日至同年2月1日期間以塗改、遮蓋、移除、變造品項、 交易條件及更改低於實際交易價格等內容之方式,變造「 報價/訂貨確認單」傳真予福碩公司等公司,致使各該公 司未獲得該訂貨確單所示之該筆交易之全盤交易資訊之情 形下,對原告公司之單一品項貨物之單價產生懷疑及誤認 ,已先使福碩公司等公司對於原告公司商譽留下負面之印 象,復於96年3月15 日傳真上開憑空臆測內容之系爭函件 予福碩等公司,其前後傳真所述之實質內容均屬相同,且 先後2次傳真行為相距僅40餘日,時間緊接,令接獲傳真



者記憶鮮明,難以忘懷,依通常人判斷得知,被告乙○○ 所指係同一事件,其憑空指述原告為價格割喉戰等不實事 實,並非針對原告之告訴單純陳述其個人意見或為說明, 其有損害原告營業信譽之意甚明。
㈡再按商業交易上,商品價格為交易雙方最為重視者,影響 業者訂定出售產品價格高低之原因,其中關鍵不外乎生產 技術優良與否,材料取得之價格是與低廉、生產設備是否 完善、生產良好率之高低、買賣數量之多寡會影響賣方給 予折扣之程度、付款期限之長短會影響賣方資金之周轉、 買方信用之良窳亦會影響付款方式及條件、買方是否購買 附加買賣周邊產品也影響成交價格,商品是否具有特獨性 、專利性及其他商品可否取代等等因素,不一而足,必須 就「整體契約條款」觀之,方得窺見契約之全貌,被告乙 ○○具有多年商場交易經驗,上述影響交易價格之因素, 自難推諉不知。查,原告在交易價格之決定,會考慮客戶 往來期間、訂購數量等因素而給予不同之價格,這些價格 並非統一、固定等節,業經原告公司之告訴代理人黃玉山 於被告乙○○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偵查中證述綦詳,亦有 本院96年度訴字第2474號判決書附於本院98年度易字第74 號卷(見該卷第33頁至第35頁)可按。而被告乙○○以變 造之原告「報價/訂貨確認單」傳真予福碩公司等公司後 ,確造成原告公司遭客戶質疑之困擾,業經證人即原告公 司之告訴代理人黃玉山於被告乙○○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 (本院96年度訴字第2474號)偵查中所證述:乙○○未得 葛蘭富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葛蘭富公司名義變造原 始訂貨確認單,並傳真予葛蘭富公司之交易客戶,而乙○ ○所變造之報價單價格,較諸葛蘭富公司與各該交易客戶 實際交易之價格為低,導致客戶收到被告之傳真後,誤以 為是葛蘭富公司所報的泵浦機型價格,且與葛蘭富公司原 先出售予客戶之價格有所出入,造成客戶不解而打電話來 質疑,更要求葛蘭富公司以同樣價格進行交易,倘葛蘭富 公司未能依客戶之價格需求,客戶可能會認為葛蘭富公司 出爾反爾,是不遵守信用的公司,而改轉而向被告所任職 之公司或其他公司購買,同時造成葛蘭富公司之商譽及信 用受損等語甚詳,核與證人即超玄有限公司負責人王井源 於被告乙○○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偵查中所證述:伊確實 有收到上揭傳真之報價資料,當時誤以為葛蘭富公司所傳 真,然經詢問葛蘭富公司方面之結果,才瞭解該報價單非 葛蘭富公司所有,伊起先懷疑葛蘭富公司給各公司之交易 價格不同,出售給該公司之價格可能是較高的情形等語相



符,並經證人即高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採購人員游麗紅於 被告乙○○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偵查中證述明確。另證人 即福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經理蘇有平於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611號偽造文書案件審理時證述 :「(問:這張確認單你有無覺得單價跟你們平常向葛蘭 富公司買的有無不同?)這張比較便宜。」、「(問:這 張報價比較便宜,跟你們買的實際上價格不同,你們如何 處理?)我有請採購人員去處理。」、「(問:如何處理 ?)因為價格不一樣,所以我有交代向葛蘭富瞭解是否要 降價。」、「(問:葛蘭富如果說不降價,你們是否會去 爭取這張價格為何比較便宜?)我們採購人員應該會去做 這樣的質問。因為這張報價的價格跟實際上的不一樣,當 然我們會做這樣的質問」等語綦詳,有本院96年度訴字第 2474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611號判 決書各1份附於本院98年度易字第74號卷(見該卷第33頁 至第39頁)可稽,足證被告乙○○事先刻意變造原告公司 之「報價/訂貨確認單」商品之不實低廉售價後,再傳真 予福碩公司等公司,而該份確認單相較與原告原先出售予 客戶之價格偏低,客戶因而質問、並要求原告公司以同樣 之價格進行交易,其目的無非係塑造原告公司依恃雄厚財 力,不計成本銷售商品,以惡質價格割喉戰搶市場,進而 打擊同業,達到寡占壟斷市場之企業形象等情,昭然若揭 。否則被告乙○○大可據實傳真原本之「報價/訂貨確認 單」即可,何需大費周章先以塗改、剪貼、遮蓋原客戶名 稱、移除部分訂購項目、刪除原始承辦人員資料及報價時 間等方法變造原告「報價/訂貨確認單」之售價等內容, 再傳真予福碩公司等公司,被告乙○○之用意不言而喻, 而被告嗣後復傳真系爭函件予福碩等公司,憑空指摘原告 「....只能以其集團財力雄厚做後盾,靠著以賠錢的超低 價格,企圖壟斷市場。去年該競爭同業以低價綁約與退傭 方式,搶走許多我司重量級(交易數量或金額在我司排名 前幾大)客戶…更直接以低於製造成本的不合理報價,針 對我公司尚未被其搶走的主要客戶,再次進行惡質的價格 割喉戰,嚴重影響我司的正常營運,企圖以此方式迫使我 司無法合理正常營運,進而導至我司退出相同競爭的市場 以達其寡占市場之目的…讓靠財大本粗來壟斷狂削我們臺 灣人錢的外國公司,陽謀無法得逞」等語,已損及原告之 商譽及信用,亦屬明確。被告乙○○傳真系爭函件之不法 行為,既致原告商譽受損之結果,則被告乙○○傳真系爭 函件之不法行為與原告商譽、信用受損之結果間有相當因



果關係,洵堪認定。本院98年度易字第74號刑事判決亦同 此認定。
㈢基上所述,被告乙○○之故意不法行為,既已造成原告商 譽、信用受損之結果,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 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之 規定,被告乙○○自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被告大井公司抗辯被告乙○○傳真系爭函件之行為,係被 告乙○○針對其所涉偽造文書刑事案件做辯駁,且被告乙 ○○於系爭函件已載明「近幾年來,個人所服務的華樂士 泵浦股份有限公司受到削價競爭同業(葛蘭富公司)的惡 質敵意競爭,在他們不認同我司的產品與品質實力之前, ....」,已明白表示在名義上被告乙○○乃係以華樂士公 司之身分而為,被告乙○○傳真系爭函件予各廠商,顯非 執行被告大井公司之職務等語。經查:
㈠被告乙○○與被告大井公司於92年1月1日簽訂委任契約, 自該日起被告乙○○擔任被告大井公司「台中營業所經理 」乙職,全權負責處理被告大井公司台中營業所所有人事 、行政、業務等相關業務,為公司法所稱之經理人,迄96 年6月30日被告乙○○與被告大井公司方終止委任關係, 為兩造不爭執之事實,已如前述,參之被告乙○○於偵查 稱:「(你是大井公司的經理?)以前是,應該是在96年 4、5月時離職」、「(問:你算是大井公司的臺中營業所 的經理?)是的,任職期間從92年到96年。」、「(問: 你對外是否都以大井公司經理名義?)是的。」、「(問 :你們同行間也都認為你是大井公司臺中公司的經理?) 如果是做大井公司生意時,我是大井公司臺中所經理名義 ,我對外用的名片是列大井公司經理。」「(問:提示96 年度他字第1245號告證三即本案傳真信函)這張便簽是何 人製作?」費用是大井公司出的,但是是我去找印刷廠印 的,這張其實是一張信紙,大井公司和華樂士公司同時存 在,是我和大井公司之間一直以來的默契。」、「(問: 針對你用大井公司的信函傳真給其他客戶,是否需要經大 井公司同意?)不需要,這是公司普遍使用的信紙,不是 管制信的文件,大井公司的字樣是本來信紙上就印刷好的 。」(見96年度偵字第22827號卷第97頁至第100頁)等語 甚詳,並有被告乙○○之名片及印有大井公司、華樂士公 司印刷之信紙、信封附於該卷可按(見同上卷第105至108 頁),被告乙○○於受委任期間,確均係以被告大井公司 經理人之身分對外為與交易相關之行為無疑。
㈡次查,被告大井公司擁有品牌為「華樂士(WALRUS)」之



泵浦產品,亦為兩造不爭執之事實,已如前述,而於被告 大井公司之網頁首頁最大、最明顯之字樣即為「WALRUS」 ,則有被告大井公司網頁首頁附於97年度偵續字第84號卷 可考(見該卷第9頁),以系爭函件上同時印有被告大井 公司及華樂士公司,而同業間復均知悉被告大井公司名下 有華樂士品牌之泵浦產品、被告乙○○係被告大井公司經 理人之情況下,並被告乙○○與被告大井公司間向來大井 公司和華樂士公司同時存在之默契,縱然被告乙○○於系 爭函件載明「....個人所服務的華樂士泵浦股份有限公司 受到削價競爭同業(葛蘭富公司)....」字樣,委不足逕 認被告乙○○非係為被告大井公司傳真系爭函件。 ㈢再被告乙○○於97年7月1日本院96年度易字第6356號案件 審理時結證稱:「(問:臺中部分產品之銷售,是否以大 井公司之名義?)銷售出去的,絕大部分是以大井公司之 名義,我們也是以大井公司之名義向客戶請款,並以大井 公司名義開立發票」、「(問:產品銷售之成品利潤,如 何與大井公司計算?)以業績之百分比取得傭金」、「( 問:你對外與客戶交易之名義是否以大井公司名義?)絕 大部分以大井公司名片對外,有時會以其他名片對外」、 「(問:何謂其他名片?)我們會以華樂士泵浦」、「( 問:對外與客戶交易,大井公司及華樂士是同一品牌?) 華樂士是大井公司的品牌,這個在業界應該是很多人知道 」、「(問:你與華樂士公司是何關係?)華樂士是品牌 ,但另外也有一家公司叫華樂士。我以前曾擔任華樂士公 司之負責人,現在不是」、「(問:你在任職大井公司期 間有無亦於在華樂士公司任職?)我擔任華樂士公司負責 人期間,同時任職在大井公司」、「(問:大井公司是否 知道你擔任華樂士公司之負責人,且知道你對外是以華樂 士公司名義為之?)華樂士公司是提供維修服務為主,大 井公司是負責銷售,兩者是合作關係,所以大井公司當然 知道我有以華樂士公司名義對外交易」、「(問:本件告 訴人葛蘭富公司性質相近於大井公司或是華樂士公司?) 葛蘭富公司是全方面的營業,他大小都作,有銷售也有維 修,所以我比較難說明葛蘭富公司之營業性質相近於大井 公司或華樂士公司」、「(問:葛蘭富公司與大井公司之 客戶群,有無重疊?)有,蠻多,重疊比例很高,因為葛 蘭富公司幾乎大小營業事項都作,涵蓋大井公司之營業範 圍」、「(問:葛蘭富公司之『報價/訂貨確認單』內之 內容,大井公司是否也有販賣同樣的商品?)大井公司之 產品,葛蘭富公司幾乎都有,因為葛蘭富公司之產品太多



了」、「(問:你拿到葛蘭富公司之『報價/訂貨確認單 』,有無拿給大井公司之人員?)有呈給大井公司之副總 經理黃景豐」、「(問:你為何要呈給黃景豐?)因為他 是我的上司」、「(問:當時你如何向黃景豐報告,黃景 豐又如何反應?)我印象中我是在電話中跟他報告過,詳 細內容現在不記得」、「(問:你就所負責臺中部門業務 是否需要向大井總公司作報告,大井公司有無對臺中部門 作某種程度之監控?)有,還要每個月固定到大井總公司 開會」、「(問:你臺中部門與客戶間之信件往來是以大 井公司或是華樂士公司或是你個人名義為之?)請款、發 票或是一般信件都是以大井公司名義」、「(問:(提示 被證三名片,本院卷第36頁)你有無以華樂士公司總經理 之名義使用過該張名片?)有。我有使用過這張名片,但 對於我個人所涉訟之該案,其中那些客戶、那些個人,我 沒有使用過這張名片」、「(問:你在臺中部門之員工, 是以華樂士公司或是大井公司名義僱請?)招募時都有說 明華樂士公司是隸屬在大井公司之下之單位,是華樂士公 司找進來,但是做的業務都是大井公司之業務,每年尾牙 也都是回到大井公司聚餐,所以沒有員工不認為我們是大 井公司之人員」等語(見本院96年度易字第6356號卷第85 頁至第91頁)。
㈣綜合上開各情,可知被告乙○○所以實施前揭行使變造私 文書、再度傳真傳真信函予福碩公司等公司等犯行,用意 均在損害原告公司之營業信譽,妨害原告在巿場上之競爭 ,無非係因其亦投身在泵浦與其零件之銷售、安裝、保養 及經銷等事業上,與原告公司間存有同業競爭之利害關係 ,此不論其為被告大井公司經理人抑或擔任華樂士公司負 責人之身分皆然。換言之,被告乙○○顯係基於為牟得被 告大井公司及華樂士公司不法之利益,俾其本身亦可雨露 均霑,而基於競爭之目的,實施前述行使變造私文書、傳 送傳真信函予福碩公司等公司之不法犯行,散布足以損害 原告公司信譽不實情事,此觀諸被告乙○○與被告大井公 司間於該委任契約第3條之約定,明白地由被告授與邱某 「為公司法所稱之經理人」之身分尤明。另按「本法所稱 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 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 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 、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 責人」,為公司法第8條所明定,被告乙○○既為被告大 井公司之經理人,則被告乙○○於執行職務之範圍內,亦



為公司負責人,其執行被告大井公司有關之業務,自應認 係代表被告大井公司所為,而直接對被告大井公司公司發 生效力,被告大井公司前開所辯各辭,均不足採。按「法 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 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任。」、「受僱 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 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28條、第188條第1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被告乙○○既係被告大井公司之負責人, 且因執行職務而加損害於原告公司已如上述,依上開規定 ,被告大井公司自應與被告乙○○對原告負連帶負損害賠 償責任。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不法侵害他人之 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 按侵害法人名譽,為其社會上評價之侵害。又侵害法人之 信用,為對其經濟上評價之侵害,是名譽權廣義言之,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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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井泵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柏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超世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葛蘭富泵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樂士泵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程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詳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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旻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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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超玄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玄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