袋地通行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2122號
TCDV,98,訴,2122,2010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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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22號
上 訴 人
(即原告) 乙○○
被 上訴人
(即被告) 鉑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8年度訴字第2122號袋地通行權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48,084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靜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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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鉑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