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1970號
TCDV,89,訴,1970,2010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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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訴字第1970號
原   告 m○○(即d○○之.
????? c○○(即d○○之.
 ?????b○○(即d○○之.
 ?????丁○○○(即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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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即d○○、.
??????e○○(即d○○、.
上列14人之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嘉明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壽男律師
被   告 Q○○  住臺中市○區○○里○○○○街11號3
           樓
           送達地址:臺北縣板橋市○○街133 號
           6 樓
上一人 之
訴訟代理人?甲戊○  住臺中市○區○○○街28號
被   告 u○○  住臺中市○○區○○里○○○路172 號
           7 樓
      O○○  住臺中市北屯區○○○○街5 號3 樓
           送達地址:臺中市○○區○○路387 巷
           39號
上一人 之
訴訟代理人?張淑卿  住所及送達地址同上
被   告 E○○  住雲林縣斗六市○○里○○路347 巷30
           弄23號5 樓
      P○○(原名陳鑾)
           住臺北縣五股鄉○○村○○路100 號之
           5
      林 麟  住南投縣水里鄉車埕村民權巷34號
上1 人 之
訴訟代理人 V○○  住同上
被   告 I○○  住臺中市西屯區○○○里○○路65巷10
           號
      C○○  住臺中市○區○○里○○○○街6 號
           居臺北市○○區○○里○○街195 巷39
           號2 樓
      玄○○  住臺中縣大雅鄉○○村○○路42號
           居臺中縣大雅鄉○○路101 巷12號
      v○○○ 住臺中市○○區○○里○○○○街305
           號17樓之1
      W○○  住臺中市○區○○街50之3 號
           居花蓮市○○路12之2 號4 樓
      J○○  住臺北縣板橋市○○路250 巷47之3 號
           居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189 號之2
      s○○  住臺北市○○區○○街85巷2 號3 樓
      黃 ○  住臺中市○○區○○里○○路146 號
           居臺中市○○○○街12巷2 之1 號
      a○○  住臺中市○區○○里○○○路○ 段169
           號11樓
           居臺北市○○區○○街40號
上15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律師
複 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被   告 甲戊○? 住臺中市○區○○里○○○街28號
      王恒毅? 住臺中市○○區○○街277 巷300 之3號
           居臺中市○區○○街130 巷25號
           居臺中市北區○○○○街11號4 樓
上1 人 之
訴訟代理人?丙○○  住臺中市北區○○○○街11號4 樓
被   告 Z○○  住臺中市北區○○○○街11號5 樓
      戌○○  住臺中市○區○○里○○○○街116 號
           居臺中市○○○○街9 號2 樓
上1 人 之
訴訟代理人?M○○  住臺中市○○○○街9 號2 樓
被   告 o○○  住臺中市北區○○○○街9 號3 樓
      S○○  住臺中市○區○○路5 段122 號4 樓之1
           居臺中市○區○○路138 號4 樓之1
      庚○○  住南投縣名間鄉濁水村福興巷36號
      T○○  住臺中市○區○○○街11號6 樓
      未○○  住臺中市○○區○○里○○路86號4 樓
           之1
      寅○○  住高雄縣鳳山市○○路358 號5 樓
      癸○○  住臺中市○區○○里○○○街12號
      壬○○  住同上
上2 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z○○? 住同上
被   告 天○○  住臺北市○○區○○路66巷2 號5 樓
      U○○  住桃園縣新屋鄉○○村○○路510 號
      辛○○○ 住臺中市○○區○○里○○路106 巷6
           弄2 號
           居臺中市○○區○○路25巷31號
上1 人 之
訴訟代理人?子○○  住臺中市○○區○○路25巷31號
被   告 申○○  住臺北市○○區○○里○○街8 巷7 號
      乙○○  住臺中市○區○○里○○○○街1號2樓
      r○○  住臺中市○區○○里○○○○街117 號
      A○○  住臺中縣潭子鄉○○村○○路○ 段79巷4
           號
           居彰化縣員林鎮○○路160 巷102 號
           居臺中市○○區○○路3 段173 號
上1 人 之
訴訟代理人 陳武璋律師
複?代理人 酉○○  住臺中市○區○○路1 段101 號13樓之1
      洪永叡律師
被   告 甲丁○  住雲林縣斗六市○○里○○路661 之3
           號3 樓
           居雲林縣斗六市○○路432 號
兼上1 人之
訴訟代理人 甲甲○  住臺北市○○區○○路96巷37號4 樓
被   告 甲乙○  住同上
      B○○  住臺北縣中和市○○路263 巷6 弄4 號
      t○○? 住臺中市○區○○里○○○○街6 號2 樓
           居臺中市○區○○里○○○○街32之3
           號3 樓之1
      午○○○ 住桃園縣龜山鄉○○街31巷2 弄1 號
      y○○  住新竹縣竹東鎮○○路98巷4 弄10號
      x○○  住臺中市北區○○○○街6 號3 樓
      w○○  住桃園縣龜山鄉○○路仁壽巷2 弄13號
      p○○○ 住臺北縣汐止市○○里○○街751 巷19
           號20樓之1
           居臺中市○區○○街11之11號
      宇○○  住臺北市○○區○○路212 巷10弄4 號
           3 樓
      戊○○(己○○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北區○○○○街4 號4樓
      甲○○(己○○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中山區○○○路133 巷67號3
           樓之4
      H○○○ 住臺北市大安區○○○路○ 段77號8 樓
           之1
           居臺中市○○區○○街95號
           送達代收人:范光柱律師 住新竹市○
           ○路40巷25之1 號4 樓之8
           送達代收人:q○○ 住臺中市○○路
           135 巷10號
      亥○○  住臺中市西屯區華夏巷西二弄8 號
      N○○  住新竹市○○區○○街7 巷2 號
           居臺北市○○區○○路154 巷2 弄9 號
           8 樓
      D○○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里○○路○ 段138
           之3 號11樓
           居桃園市○○○路○ 段35號4 樓之8
      G○○  住臺中市○區○○里○○○街12巷4 之
           3 號
      F○○(原名張美華)
           住臺中市○○區○○里○○街113 號
           居臺中市北屯區軍和巷7 之14號
      辰○○  住臺中市○○○路○ 段202巷37號
      巳○○  住臺中市北區○○○○街11號5樓
      地○○  住臺中市北區○○○○街9 號
      甲丙○  住臺中市北區○○○○街5 號2 樓
      宙○○  住臺中市北區○○○○街5 號3 樓
      卯○○○ 住臺中市○區○○里○○○○街8 號
      K○○(原名郭啟昌)
           住臺中市○區○○里○○○○街8 號2
           樓
      丑○○  住臺中市○區○○里○○○○街50號
    ???????居臺中市北區○○○○街2 號
      L○○  住臺中市北區○○○○街12巷4 之3 號
      R○○○ 住臺中市北區○○○○街12巷2 號1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二日下午三時為宣示判決期日,延展至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 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關於本裁定當事人欄所列被告部分,業經本院於民 國98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99年3 月12日下午3 時宣示判決。茲審酌本案尚有本裁定當事人欄所列被告以外 之部分被告未能於99年3 月12日前言詞辯論終結,而本案原 告訴請拆屋還地之建物共計12棟,均為集合式集宅,且兩兩 棟別間尚有各該相鄰棟別住戶得共同使用之梯間,原告之請 求是否有理由,對於原告訴請拆屋還地之各被告間,顯然有 共同之利害關係,不宜先後裁判,本院認為本件關於本裁定 當事人欄所列被告部分確有延展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理由, 爰依首揭條文規定,裁定延展宣示本件判決期日至99年5 月 28日下午3 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謝慧敏
法 官 莊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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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