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9年度附民緝字第1號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金贊訴訟代理人 丙○○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銘宗訴訟代理人 甲○○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壽夫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被 告 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98年度矚訴緝字第350號即92年矚訴緝字第3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永玉 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潘曉玫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伸蔚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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