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緝字,99年度,1號
TCDM,99,附民緝,1,2010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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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9年度附民緝字第1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吳金贊
訴訟代理人 丙○○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銘宗
訴訟代理人 甲○○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壽夫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98年度矚訴緝字第350號
即92年矚訴緝字第3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永玉
                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潘曉玫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伸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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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