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9年度,107號
TCDM,99,附民,107,2010031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107號
原   告 乙○○
      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華嘉遠律師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九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三四○四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林世民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東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