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9年度交聲字第189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
受處分人 甲○○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
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九十八年十二月九日所為之處分
(豐監稽違字第裁六三─HD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
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九十八年 十月十日十五時許,駕駛車牌號碼六八八─TM號自用一般 曳引車,在臺中縣大里市○○○路一一三號前路口,因「載 砂石未蓋帆布,滲漏飛散」之違規,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 員警以中縣警交字第HD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受處分人前揭時間、地點被舉發違 規事實,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 款規定,原處分機關乃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九日以豐監稽違字 第裁六三─HD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 決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三千元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記違規點數二點,於法並無不 合等語。
二、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空車行駛臺中縣大里市○○路一一 三號前路口,被正行駛同一路線上的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 警備隊警車攔下取締本車未蓋帆布,有滲漏的情形,但警察 未照相存證,且紅單上所載汽車駕駛人、保險證欄位均未勾 選,違規事實也沒有寫子車的號碼,而車頭豈能蓋帆布等語 。
三、經查:
(一)按汽車裝載時,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者,處汽 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 或禁止通行;汽車駕駛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 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記違規 點數二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汽車裝載 時,裝置容易滲漏、飛散、氣味惡臭之貨物,能防止其發 洩者,應嚴密封固,裝置適當,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七十 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亦有規定。按首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立法主要意旨係在防止車輛所裝 載之貨物滲漏、掉落、飛散或臭氣外洩致生危害交通安全
或污染道路環境之行為,只要有滲漏、掉落、飛散之情形 ,當均有該款之適用,茲予先行敘明。
(二)受處分人於上開時、地,駕駛上開車輛,所載貨物有飛散 之情形,業據證人潘萬富於本院訊問時證述明確,其證稱 :「(問:本件是否為你所舉發,當天執勤及違規情形為 何?)當天我是執二線機巡的例行性勤務,包含交通違規 的稽查及其他刑案的防範,當天我們巡邏區域是經過十九 甲及大里地區金融機構的巡守,當天我們經過如庭呈簡圖 所示經過內新橋附近之甲堤南路,我們發現一部拖車上有 裝載砂石,上面沒有蓋防止飛散的物件,因為我同事姓洪 ,他先發現跟我講,我也同意要取締,我們就尾隨在他後 方,追了大約四、五百公尺才超前把他攔停。」、「(問 :他行駛時砂石有飛散第三十條第二款的情形?)有,他 當時載砂石跟大石頭,我看到行進間有沙子飛起來」、「 (問:當時可否確認係由受處分人駕駛舉發單上的車輛載 有砂石,砂石幾分滿?)是受處分人所駕的車沒有錯,當 時砂石剛好跟車斗平行,沒有超過車框的高度。」等語甚 明,又本件舉發之員警當日並非定點取締違規,而係執行 巡邏勤務適遇違規而加以舉發,現實上自無從予以拍照、 攝影存證,再證人潘萬富即舉發員警與異議人間並無嫌隙 ,衡情應無設詞攀誣或虛構違規事實以陷害異議人之理, 復依其前揭證詞所述明確,且本件違規舉發時間係屬日間 ,衡情證人潘萬富亦無誤判之可能,是堪認證人潘萬富前 開證詞具憑信性。本件異議人確有前揭違規事實,應堪認 定。
(三)再就受處分人爭執舉發單被通知人收執聯上汽車駕駛人及 保險證未為勾選註記、違規事實欄未記載子車車號乙節, 查本件舉發員警雖未於舉發單被通知人收執聯之被通知人 汽車駕駛人及保險證欄位為勾選註記,惟員警已於舉發單 存根聯汽車駕駛人及保險證欄位(未出示)為勾選註記, 有舉發單存根聯一紙附卷可稽,員警於被通知人收執聯之 記載固有疏漏,然既已明載違規事實,縱未記載子車車號 ,亦無礙上開事實之認定,且足認受處分人得知悉被舉發 之內容,上開疏漏並未對受處分人之權利造成何種實質上 之不利益,受處分人不得執此主張不受違規處罰。(四)綜上,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第一 項第二款、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等規定,裁處受處分 人罰鍰三千元,並記違規點數二點,核無違誤。本件異議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
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郭書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