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98年度,3060號
TCDM,98,重訴,3060,201003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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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0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VOON .
選任辯護人 張蓁騏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
偵字第170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玖年肆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7059號偵查後,認為 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 嫌重大,遂提起公訴,並於民國98年9月9日繫屬於本院;經 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復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 共犯之虞,且其所涉犯之罪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 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情形,且 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自98年9 月9日起執行羈押三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復經本院於同年 11月27日裁定自98年12月9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及禁止接見 通信在案;再經本院於99年2月2日裁定自99年2月9日起延長 羈押二月,及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經本院於98年9月25日進行準備程序,復於同年10月9日、 同年11月13日進行審理程序調查證人,又於同年11月26日進 行勘驗、同年12月25日進行審理,再於99年1月14日(嗣因 被告口腔發炎取消)、同年1月25日進行測謊,後於99年3月 18日進行審理並辯論終結本案,另於99年3月29日訊問被告 後,依據本案審理期日陸續調查多位證人之結果,參以扣案 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數量甚多、純度甚高,再佐以卷內法務 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及本院勘驗所得之查獲過程 ,並核諸測謊鑑定之結果,認為被告甲○○雖否認犯行,然 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 確屬重大,而被告甲○○為第一次入境我國,在我國境內無 任何固定居所,顯然有逃亡之虞,況被告所涉犯之罪為最重 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故本院認為本案關於刑事訴訟 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原羈押原因仍屬存在,且無得以具 保代替羈押,是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4月9日起延 長羈押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蔡建興
法 官 廖慧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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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