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0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鞠金蕾律師(義務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
十八年度偵字第四0五五號、第二六二八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玖年叁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受 命法官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 ,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執行,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予以羈押在案(九十 八年度訴字第四0五四號)。而被告所涉犯之販賣第一級毒 品罪嫌,已據另案被告何祥照於偵查中證述無訛,並有證人 許資文、黃有為、陳學亮等人於警詢與偵查中證述屬實,應 足認被告甲○○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之販賣第一級 毒品罪,其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另被告於九十六年 間曾因另案遭法院通緝,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 表在卷足參,應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是被告前項羈押原因 均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九年三月二十 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王世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