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四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原名陳景冠)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 光 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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