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8年度,2451號
TCDM,98,易,2451,2010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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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24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莊慶洲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894
3號),並於本院民國99年2月3日審理期日,就犯罪事實二之(
二)偽造文書部分當庭以言詞追加起訴,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
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犯罪事實
一、丙○○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間,透過乙○○認識壬○○,丙 ○○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明知自己並未取得坐落 台中縣大里市○○段一一0九地號土地地主【該筆土地係庚 ○○、辛○○、黃圳卿三兄弟因繼承取得,而共同持有之】 之授權出賣土地,仍透過乙○○(另為不起訴處分)向壬○ ○佯稱:有上開土地欲出售,並要求壬○○先交付定金新台 幣(下同)二十萬元,使壬○○陷於錯誤,遂提領現金十萬 元交付予丙○○丙○○則簽發面額十萬元,票據號碼0四 八二五五號(發票日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到期日九十六 年九月二十二日)之本票一紙作為收據。待壬○○交付上開 款項後,發現土地並不是丙○○所有,壬○○始知受騙。二、
(一)丙○○於九十六年十一月間,因與之前同住在台中縣大里 市○○路之己○○聊天,得知戊○○、己○○夫妻亟需一 塊地蓋工廠,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明知自己並 未取得坐落在台中縣大里市○○段一一0九地號土地及其 周圍另二筆土地地主之授權出賣土地,仍向戊○○、己○ ○夫妻佯稱:上開土地欲出售,戊○○、己○○夫妻認為 丙○○為同村之人,應可信任,遂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 陸續交付代書費六萬八千元及三十五萬元現金及如附表所 示票面金額共計四百五十二萬元之支票二十三紙(起訴書 誤以為票面金額為四百八十七萬,更正如上)予丙○○, 計以四百九十三萬八千元作購買上開土地之價金(嗣上開 土地價金均由丙○○取得)。




(二)嗣丙○○為取信己○○,復於九十七年七月間,明知自己 未經庚○○、辛○○、黃圳卿三人之授權或同意,乃基於 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在台中縣大里市○○路一四八巷二十 弄十二號戊○○、己○○夫妻之住處,偽造台中縣大里市 ○○段一一0九地號之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並在上開偽 造之契約書上「出賣人甲方」處,偽造庚○○、辛○○、 黃圳卿三人之署名,且將上開偽造之私文書持之交付戊○ ○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庚○○、辛○○、黃圳 卿等人。
(三)丙○○於取得上開土地價金後,遲未辦理土地過戶事宜, 戊○○、己○○夫妻始知受騙。
三、丙○○又於九十七年間經由友人介紹認識丁○○,竟基於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向丁○○佯稱:有筆坐落在台中縣大 里市的土地欲便宜出售,並出具其與其他人合夥購買土地之 協議書,以證明自己的資力,致丁○○陷於錯誤,同意以一 百萬元購買該筆土地,並陸續分次交付現金一百萬元予丙○ ○,丙○○則交付下列支票五紙:1、號碼KR0000000,票 面金額二十萬元,發票人許銘麟,發票銀行:合作金庫銀行 東沙鹿分行;2、號碼KR0000000,票面金額二十一萬四千 元,發票人許銘麟,發票銀行:合作金庫銀行東沙鹿分行; 3、號碼KR0000000,票面金額二十七萬元,發票人許銘麟 ,發票銀行:合作金庫東沙鹿分行;4、號碼AW0000000, 票面金額二十五萬元,發票人柯朝盛,發票銀行:臺灣中小 企業銀行豐原分行;5、號碼AW0000000,票面金額二十一 萬五千元,發票人柯朝盛,發票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豐 原分行,作為擔保之用。詎上開支票屆期提示均未獲付款, 丁○○始知受騙。
四、案經戊○○委由李明海律師指出告訴及己○○、壬○○提出 告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該 署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當庭就二之(二)偽造文書部分以言 詞追加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 並經告訴人戊○○、己○○於檢察官偵查時指訴甚詳;告訴 人即證人壬○○、被害人丁○○於檢察官偵查時及本院審理 時指訴或證述綦詳,及證人乙○○、庚○○、辛○○、戴鴻 明、戴進成謝采蓁(原名謝金麗)、洪富信於檢察官偵查 時;證人辛○○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且有被害人丁○○ 於檢察官偵查時庭呈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附卷可稽。又 告訴人己○○交付予被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清查之結果



如下:1、號碼AC0000000支票:存入陽信商業銀行臺中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帳戶所有人為戴進成,此張支票 係被告交付予戴進成之父戴鴻明作為借錢擔保之用,業據證 人戴鴻明到庭證述屬實(見98年1月12日及4月27日偵訊筆錄 ),並有該行97年12月15日陽信臺中字第9700420號函及函 附之基本開戶資料在卷;2、號碼AC0000000支票:存入臺 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帳戶所有人為壬○○, 此張支票係被告交付予壬○○用以償還之前壬○○買賣土地 所交付之定金,業據證人壬○○到庭證述屬實(見97年12月 24日及98年5月4日偵訊筆錄),並有號碼TH0000000號本票 ,號碼NO048255號本票,該行97年12月10日中葉管字第0970 7017730號函及函附之基本開戶資料在卷。3、號碼AC00000 00支票:存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五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帳戶,帳戶所有人為謝采蓁(原名謝金麗),此張支票係被 告交付予謝采蓁作為借錢擔保之用,業據證人謝采蓁到庭證 述屬實(見98年6月25日偵訊筆錄),並有該行97年12月25 日97國世五權字第0970000201號函及函附之基本開戶資料在 卷。4、號碼AC0000000、AC0000000、AC0000000、AC00000 00、AC 0000000支票:存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太平分行帳號 0000000 0000000帳戶,帳戶所有人為丁○○,上開5張支票 係被告持向丁○○周轉現金使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98 年2月26日偵訊筆錄),並有該行97年12月11日台新作文字 第9718099號函及函附之基本開戶資料,98年2月27日台新作 文字第9802749號函及函附之資金往來明細在卷。5、號碼 AC0000000支票:存入臺灣銀行霧峰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之帳戶,帳戶所有人為洪富信,該支票係被告持向洪富信周 轉現金使用,業據證人洪富信證述屬實,並有該行97年12月 8日霧峰營字第09750009311號函及函附基本開戶資料在卷。 6、號碼A C0000000支票:存入被告所有之大里市農會草湖 辦事處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有大里市農會97年11月25 日里農信字第0970004330號函及函附之號碼AC0000000支票 影本在卷。7、號碼AC0000000、AC0000000、AC0000000 、 AC0000000支票:存入被告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帳戶,有該行97年12月22日中信銀 集作字第97513814號函及函附之基本開戶資料在卷,顯示上 開合計金額高達一百九十萬元支票,均由被告交付他人作為 借款擔保或存入自己帳戶無訛。此外,復有土地房屋買賣契 約書、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等在卷可資佐證。綜上各情,足 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 堪認定。




二、核被告丙○○就上開犯罪事實一、犯罪事實二之(一)及犯 罪事實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 罪;就犯罪事實二之(二)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署押之行為,屬偽造 私文書行為之一部;及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 行為所吸,均不另論罪。被告就上開四件犯行,犯意各別, 行為亦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未經地主授權,竟分 別向被害人廖啟承、戊○○及己○○夫妻、丁○○等人佯稱 欲出售土地,詐騙土地價款,其間又以偽造之私文書取信被 害人戊○○、己○○,造成被害人等人財物之損失,行為實 值非難,被告固於本院審理中能坦承犯行,然並未與任何被 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渠等全部損失【除被告僅曾以告訴人己 ○○之五萬元支票票款償還告訴人壬○○(已如前示);及 告訴人戊○○、己○○之告訴代理人陳慶昌律師於本院審理 時陳稱被告嗣有償還六十萬元外】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佩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念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 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 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
│編號│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到期日 │發票銀行 │
├──┼─────┼────┼────┼───────┤
│1 │AC0000000 │5萬元 │96.11.23│臺中縣大里市農│
├──┼─────┼────┼────┤會草湖辦事處 │
│2 │AC0000000 │5萬元 │96.11.23│(發票人均為 │
├──┼─────┼────┼────┤ 己○○) │
│3 │AC0000000 │5萬元 │96.11.23│ │
├──┼─────┼────┼────┤ │
│4 │AC0000000 │5萬元 │96.12.20│ │
├──┼─────┼────┼────┤ │
│5 │AC0000000 │5萬元 │96.12.20│ │
├──┼─────┼────┼────┤ │
│6 │AC0000000 │5萬元 │96.12.20│ │
├──┼─────┼────┼────┤ │
│7 │AC0000000 │10萬元 │97.1.10 │ │
├──┼─────┼────┼────┤ │
│8 │AC0000000 │10萬元 │97.1.10 │ │
├──┼─────┼────┼────┤ │
│9 │AC0000000 │20萬元 │97.1.10 │ │
├──┼─────┼────┼────┤ │
│10 │AC0000000 │20萬元 │97.1.10 │ │
├──┼─────┼────┼────┤ │
│11 │AC0000000 │20萬元 │97.1.10 │ │
├──┼─────┼────┼────┤ │
│12 │AC0000000 │20萬元 │97.1.10 │ │
├──┼─────┼────┼────┤ │
│13 │AC0000000 │20萬元 │97.1.10 │ │
├──┼─────┼────┼────┤ │
│14 │AC0000000 │5萬元 │97.1.4 │ │
├──┼─────┼────┼────┤ │
│15 │AC0000000 │15萬元 │97.1.4 │ │
├──┼─────┼────┼────┤ │
│16 │AC0000000 │60萬元 │97.2.13 │ │
├──┼─────┼────┼────┤ │
│17 │AC0000000 │20萬元 │97.5.25 │ │




├──┼─────┼────┼────┤ │
│18 │AC0000000 │20萬元 │97.5.25 │ │
├──┼─────┼────┼────┤ │
│19 │AC0000000 │55萬元 │97.3.4 │ │
├──┼─────┼────┼────┤ │
│20 │AC0000000 │22萬元 │97.3.18 │ │
├──┼─────┼────┼────┤ │
│21 │AC0000000 │15萬元 │97.4.3 │ │
├──┼─────┼────┼────┤ │
│22 │AC0000000 │60萬元 │97.4.22 │ │
├──┼─────┼────┼────┤ │
│23 │AC0000000 │30萬元 │97.5.2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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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