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9年度,14號
PHDV,99,繼,14,2010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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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壬○○
      辛○○
      庚○○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聲 請 人 乙○○
      丙○○
      丁○○
      子○○○
      癸○○○
      戊○○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母親高陳秋之最新戶籍謄本,如已死亡者,應提
  出除戶戶籍謄本。
二、依聲請人所提之戶籍謄本觀之,聲請人乙○○丙○○、丁
  ○○、高國振之出生別分別為次男、三男、四男、六男,被
  繼承人則為七男,顯見被繼承人尚有二兄弟(即長男及五男
  ),然繼承系統表中漏未記載,應予補正;倘該繼承人(即
  長男及五男)尚生存,應提出已為拋棄通知之書面證明(例
  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及最近之戶籍謄本,如已死亡者,則
  應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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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