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林慶全即食為先商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 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1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8年9 月15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13 號公示催告在案, 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本件如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9年1 月15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柏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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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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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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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食為先商行 │玉山銀行林口分行 │98年8月31日 │10,000元 │A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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