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 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0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8年9 月15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8年度司催字第705 號公示催告 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9年1 月15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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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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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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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邱莉鈞 │桃園縣大園鄉農會 │98年8月12日 │9,100元 │FA0九二六六四│ │
│ │ │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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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