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南國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3 月30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83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833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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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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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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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廖學淵 │台灣中小企銀大溪分│98年10月10日 │6,000元 │0000000 │ │
│1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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