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403號
TYDV,99,訴,403,2010031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0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百老匯宮廷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屬因財產權而
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
規定,即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
10分之1 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1,500,00
0 元,加計10分之1 即為1,650,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原告僅繳納
3,000 元,尚不足14,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