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324號
TYDV,99,訴,324,2010030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24號
原   告 企業家辦公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陳郁仁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丁俊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 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