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9年度,141號
TYDV,99,聲,141,2010033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翔達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吳金棟律師
相 對 人 鼎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9126號 假扣押裁定,曾提供新台幣15萬元為擔保金,並以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95年度存字第5711號提存事件提 存在案;茲聲請人已撤回上開假扣押裁定及臺北地院95年度 執助字第6934號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並以桃園慈文存證號 碼00650 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返 還上開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提存書暨繳款收據、假扣押裁定 、撤銷假扣押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假扣押強制執行撤回聲 請狀、存證信函等為證。
二、按96年12月12日公布施行之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 ,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 判決確定;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亦同。均 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此觀諸提存法第18條規 定自明。本件聲請人於辦理提存事件後,既已就假扣押所保 全之請求,對相對人鼎沛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與確定判決同一 效力之確定支付命令(即本院95年度促字第42985 號支付命 令暨其確定證明書),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北地院95年度 執助字第6934號清償債務卷宗,核閱無誤,即得逕向臺北地 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無庸再由法院裁定命返還提存物 。從而,聲請人本件返還擔保金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亦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1/1頁


參考資料
翔達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