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9年度,8號
TYDV,99,建,8,2010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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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8號
原   告 立允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528,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原告僅繳納50
0 元,尚不足5,2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彥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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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允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