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291號
聲 請 人 Prime Fou.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陞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昭慶間請求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公司設立登記資料,並表明聲請人公司中文譯
名。
二、表明正確相對人姓名究為林昭慶抑或甲○○。
三、表明本件本票是否有為付款之提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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