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9年度,203號
TYDV,99,司拍,203,201003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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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新鴻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即被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 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煌燭於民國92年4 月22日以 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 同)36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被繼承人陳煌 燭對聲請人負債300,000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嗣被 繼承人陳煌燭於民國92年11月25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 ,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經核其所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 書、抵押權移轉變更登記、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桃園 地院家事法庭函文、繼承系統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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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鴻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