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8219號
TYDV,99,司促,8219,20100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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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8219號
債 權 人 金合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興昌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資料,並表明其正確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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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合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昌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