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8123號
TYDV,99,司促,8123,20100326,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8123號
債 權 人 庚○○即被繼承人.
債 權 人 辛○○即被繼承人.
債 權 人 戊○○即被繼承人.
債 權 人 壬○○即被繼承人.
債 權 人 子○○即被繼承人.
債 權 人 己○○即被繼承人.
債 權 人 丑○○即被繼承人.
債 權 人 寅○○即被繼承人.
債 權 人 卯○○即被繼承人.
債 權 人 癸○○即被繼承人.
債 權 人 甲○○即被繼承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等三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楊順景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楊順景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及含債權人庚○○等11
  人等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債務人丙○○、丁○○、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四、表明特定明確之違約金計算方式(本件聲請違約金按「每百
  元日息壹角伍分計算」,究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幾計算?)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