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8123號債 權 人 庚○○即被繼承人.債 權 人 辛○○即被繼承人.債 權 人 戊○○即被繼承人.債 權 人 壬○○即被繼承人.債 權 人 子○○即被繼承人.債 權 人 己○○即被繼承人.債 權 人 丑○○即被繼承人.債 權 人 寅○○即被繼承人.債 權 人 卯○○即被繼承人.債 權 人 癸○○即被繼承人.債 權 人 甲○○即被繼承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等三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被繼承人楊順景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被繼承人楊順景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及含債權人庚○○等11 人等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三、債務人丙○○、丁○○、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四、表明特定明確之違約金計算方式(本件聲請違約金按「每百 元日息壹角伍分計算」,究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幾計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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