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6775號
TYDV,99,司促,6775,201003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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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6775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瑞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
  表明正確債務人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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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