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6775號債 權 人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瑞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 表明正確債務人姓名。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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