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449號債 權 人 企業家辦公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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