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5449號
TYDV,99,司促,5449,20100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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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449號
債 權 人 企業家辦公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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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